学习式法规4
2011-8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194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律师办案,还是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学生考试、科研论文等,都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解释。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我们可以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也可以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甚至是法律的内在缺陷,因此,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在关系,既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本功,也是一条有效的捷径。正是基于对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教学科研中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快速地自我学习和精通具体的法律知识,我们推出了“学习式法规”丛书。
本丛书的每一环节均经过精心设置:
条文注释一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进行阐释,帮助读者把握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提炼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点。
比较立法例一精选各国或地区相关典型法律条文,拓展了解同一法律问题的立法取向和模式。
命题点睛一针对法科学生应试需要,解读常考之重点、难点。
学习案例一主要来源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或国家司法考试案例类真题,以案学法,培养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思维能力。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我们长期致力于专业法规产品的研发创新,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深受读者喜爱的法律图书,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对广大读者学法用法提供切实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
关联法规
学习案例
附录
版权页:插图: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明确列举,但不代表这些民事权益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关于民事权利与权益之间的关系,大陆法系主要有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前者就侵害的对象没有区分权利和权益,后者区分权利和侵害利益,并设定了不同的侵权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在保护程度和侵权构成要件上没有作出区分。主要是考虑到权利和利益的界限较为模糊,很难清楚地加以划分。而且,权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有些利益随着社会发展纠纷增多,法院通过判例将原来认定为利益的转而认定为权利,即将利益“权利化”。同时,美国《侵权法重述——纲要》中关于“权益”的评注也能给我们以借鉴:“如果社会承认一项欲求的正当性并因而规定干扰欲求实现的人须承担民事责任,该权益即受法律保护,保护所针对的通常是整个世界;因此,任何人均有义务不以某些方式干扰该欲求的实现,不侵害该权益。”《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奈第1款: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侵权法重述——纲要》第1节权益:在本重述各处,“权益”一词被用来指称任何人类欲求的对象。
首先书本里面都有正式的法条顺学,还对一系列重点难点有所说明,在书本之后还有附加的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最后还有一点就是书后面还有相应的案例题可以当做练习,对于初学者们还是相当好用的,希望我的建议对大家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