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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知情权

许莲丽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70-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许莲丽  

页数:

313  

内容概要

  许莲丽的博士学位论文要出版了,作为她读研5年的指导教师,我为此由衷地感到高兴。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三周年亟待总结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统一司法解释之际,这本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专著的出版可谓正当其时,颇具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重要文件本书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作者简介

  许莲丽,湖北武汉人。2001年获得武汉大学文学、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10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持参与多项科研课题、项目,合著、参编多部法学专著和教材,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环球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保障公民知情权.迈向阳光政府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研究述评
 第三节 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和研究的创新点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概述
 第二节 反信息公开诉讼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第一节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的可诉性
 第二节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为的可诉性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特殊程序制度
 第一节 书面陈述(AFFIDAVITS)
 第二节 沃恩索引制度(VAUGHN INDEXES)
 第三节 秘密审查制度(IN CAMERA REVIEW/INSPECTION)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第一节 关于认定国家秘密的证明责任
 第二节 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明责任
 第三节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
 第四节 关于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第五节 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开条件的证明
 第六节 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和做出答复的证明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法律适用思考框架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机关档案开放的法律冲突与适用
 第三节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法律适用:国家秘密的司法审查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根据《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档案馆应被定位为政府信息的公开场所。在《公开条例》颁布之前,许多地方政府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已将档案馆建设为一处重要的公开场所,先是在档案馆中开辟“现行文件利用中心(查阅中心)”,继而又陆续发展为“政府公开信息服务中心”。①在《公开条例》施行之后,档案馆仍然只是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以表现较好的成都市档案馆为例,该馆“政府公开信息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就是接收政府部门送交的文件资料,接待利用者查询文件,而没有像上述行政主体那样行使职权、履行公开义务。2.《档案法》调整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享有的权利主要有:有权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研究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有权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未经批准,利用未开放档案的,不得公布档案;缴纳费用的义务;保护法定档案的义务。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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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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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笔很好。内容丰富,很有吸引力。


书的内容不错,但不是我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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