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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导论

罗思荣//陈永强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11-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罗思荣//陈永强  

页数:

197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罗思荣、陈永强编著的《民法原理导论》是“钱塘法学文库”系列之一,包括民法的含义、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原则、民法的技术、民法的法条、民法的解释、民法的适用七部分。研究成果或深刻宏大,或细致精专,或博学深思,或务实前瞻,对当前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均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陈永强,浙江义乌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7年毕业于浙江农业大学土地管理专业(经济学学士)。2000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土壤科学专业(农学硕士)。200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英美财产法。在《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民商法论丛》、《复旦民商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来历
 二、民法的分类
 三、民法的对象
 四、民法的性质
第二章 民法的体系
 一、概念体系
 二、民法典体系
 三、民法的内部体系
第三章 民法的原则
 一、法律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意思自治原则
 五、公平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章 民法的技术
 一、法律关系的构造
 二、权利的类型体系
 三、权利变动的原理
 四、法律行为与代理
 五、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五章 民法的法条
 一、法条的概念
 二、法条的分类
 三、不完全法条
 四、法条的竞合
第六章 民法的解释
 一、民法解释的含义
 二、民法解释的方法
 三、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适用的三段论法
 二、请求权基础思考方法
 三、漏洞补充和填补方法

章节摘录

  二、民法的分类  (一)比较法视野中的民法  民法这一概念首先是一个比较法意义上的概念。在比较法上,“民法”一词是特别的称谓,它专指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即那些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如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奥地利等欧洲国家。那些继受这些欧洲国家的法律的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如俄罗斯、日本和中国,也称为民法。相反,在英美法体系中并无“民法”这个称谓,英美法中尽管也存在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等法律部门,但并无大陆法体系化意义上的民法。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根本区别在于概念体系,大陆法民法以概念体系为基础,分类方法是民法研究的基本方法;普通法则是以分散的、个别的经验为基础,类推是其研究与推理的基本方法。传统意义上,民法典是大陆法的标志,判例则是英美法的标志。在当代,大陆法仍然以法典化作为其崇高的价值追求,但判例逐渐受到重视;而英美法也存在法典化的现象,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合同法重述》等。在当今的欧洲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正是如火如荼,它将很大程度上柔和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传统分野。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民法的含义通常还可以在形式意义上和实质意义上来理解。实质意义民法和形式意义民法这一分类也是大陆民法的一个特点。因为民法典是大陆法的基本标志,大陆法通常都将民法采用法典的方式来加以制定。当编纂成文的统一民法法典时,这个民法典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因为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要修建这样的大工程需要一个具备优良科学素养法学家的群体,法学家按照一定的方法将数千条法律条文编纂起来。分类方法和归纳方法是民法典立法最重要的方法,法学家们对这两项技术必须烂熟于心。自同一类事物中抽象出一般的概念,以概念为基础层层架构,按照一定的逻辑排列,最终形成一个以概念为基础的金字塔结构,此为民法的“体系化”或称民法的“科学化”。大陆民法的最根本特征就是概念和体系,它是法学家依据科学的方法构造出来的理性产物。民法典的此种体系化方法不仅“可以保障最大可能的概观性,同时亦可保障法安定性”,而且“使法学具有纯粹科学之学术概念意义下的学术性”。①韦伯将此种法律思想类型称为“逻辑形式合理性”。②因而,民法典立法的精髓在于如何有效的建立概念并使之“体系化”,各项制度的逻辑推导能够和谐一致,最大限度地保障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当然,形式的方法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以抽象概念为基础的演绎式的法典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会趋于僵化和封闭。显而易见,没有一种体系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的问题,莫如说所谓的体系“只是一种暂时的总结”。③一部真正进步的法典并“不是它所规定的内容,而是它所欠缺的内容”。④因而,民法典尚需要保持开放的品格,兼顾确定性和柔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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