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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法律实务问题及应对策略

李显冬 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李显冬 主编  

页数:

307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显冬教授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上研究生,便跟随我参与“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工作。二十多年来,他在矿产资源法律领域不断钻研,先后完成了国土资源部委托的“中国矿产权立法及其市场运作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重要科研课题,并牵头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在新中国矿产资源法研究领域著述颇丰

作者简介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法》修改咨询顾问、中国能源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参与《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农业基本法》、《畜牧法》等多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立法工作。
  出版专著《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物权法要义与案例释解》、《物权法典型案例疏议》等近四十部。
发表论文《典权在农村采矿用地复垦中的积极价值》、《确立矿业物权理念,构建和谐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从历史的脉搏看(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方向》、《矿业权的私权法律属性》、《建立与物权法相适应的矿业权法律制度》等九十余篇。

书籍目录

理论篇
第一章 《矿产资源法》基本问题探讨
第一节 《矿产资源法》的制定和修改
一、矿业立法历程及面临的问题
二、矿业立法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 《矿产资源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矿产资源法不属于传统意义的法律部门
二、作为“法律规范系统”的矿产资源法
第三节 矿产资源法的独特调整手段
一、自行性的自律调节
二、强制性的他律干预
三、灵活的政策性平衡
第二章 矿业权法律属性之探究
第一节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矿业权概述
一、矿业权的概念
二、矿业权的构成分析
第三节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是准用益物权
一、矿业权制度设计的社会价值
二、矿业权属于私权中的物权
三、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
四、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
五、《物权法》规定对《矿产资源法》的影响
第三章 矿业权出让及出资制度
第一节 矿业权出让制度
一、我国目前关于矿业权出让的法律和政策
二、设立矿业权出让制度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三、矿业权招标拍卖出让之法学理论探讨
第二节 矿业权出资制度
一、矿业权出资是矿业权流转的一种方式
二、矿业权出资中的行政介入
三、矿业权出资的行政管理
四、政府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矿业权资本运作的管理问题
第四章 矿业权转让制度
第一节 新中国矿业权转让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矿产资源法》颁布之前的矿业权流转制度
二、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发展
三、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矿业权转让之类型
一、现行矿业权转让的法定类型
二、实践中矿业权转让的特殊类型
第五章 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
第一节 我国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和登记管理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制度的现状
二、矿业权登记制度的现状
第二节 现行矿业权登记与物权登记之异同
一、现行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之间的联系
二、现行矿业权登记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之间存在差别
第三节 物权登记适用于矿业权的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有利于对矿业权的确认和保护
……
案例篇
民事类
第一章 探矿权纠纷
第二章 采矿权纠纷
行政类
第一章 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三章 司法权与行政权协调

章节摘录

版权页: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除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外,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其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至于合伙企业则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①2.合伙的法律特征(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首先,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这本书分为理论阐述与案例解析两大部分。其理论部分把与矿业权有关的基本知识、实务热点、理论盲区恰如其分地统一起来,辅以案例部分详实的法理分析。因此,本书应是对我国目前矿产资源立法与司法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的矿产资源法律实务的专业读物。  ——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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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法律实务问题及应对策略》编辑推荐:聚焦矿业热点、引发深入思考、结合典型案例、解决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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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部实用的关于矿业法律书籍!


为朋友买的,案例分析讲得很详细....


这本书,还没有看,不过大体的看了一下标题,是我想要的书。不错的,给个好评。支持一下,现在这些专业书太少了。


书很好,物流给力,很满意!


对矿业权基础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与归纳,对一些疑难问题并没有很好的提出对策,不过对初碰矿业权的人来说还不错,起码对矿业权的理论架构有了基本认识,案例也是很久之前的,建议更新。


理论结合实际,从理论角度对现实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虽不可直接适用,但对实践工作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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