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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

何永坚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何永坚 编  

页数:

296  

内容概要

本书从立法角度对立法背景、立法理由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全面吸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将其融入其中,对于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理论研究、执法机关正确执法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学习掌握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社会法室的相关同志编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原副主任、巡视员何永坚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技术政策措施]
第九条 [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一般义务]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条 [特殊作业管理]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第二十三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更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公布职业病防治情况、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条 [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一条 [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二条 [转移作业] ’
 第三十三条 [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四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七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
 第四十条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第四十一条 [工会组织权利]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费用]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四条 [诊断机构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诊断机构的选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对人的效力。所谓对人的效力,是指一部法律适用于什么人,对什么样的人生效。关于对人的效力各国都采取一定的原则,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是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不管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第二种是属人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不论其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适用。第三种是采用保护主义原则。即以国家利益为标准不论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也不论当事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其行为损害了本国利益就予适用。本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也就是说,无论是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本法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就应当适用本法。 二、职业病的含义 职业病是职业病防治法中最重要的一项概念。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护和整个职业病防治体系的构建。从本条规定看,理解职业病的含义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职业病是在因劳动者从事特定的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这里的劳动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只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活动而产生的疾病属于职业病,自由职业者、农民等自我雇佣的人员在职业活动者产生的疾病不属于职业病,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说,劳动者要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应当首先有用人单位。此外,根据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主要是指那些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等,如政府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受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调整,实践中一些地方公费医疗制度尚未实行改革,公务员也尚未参加工伤保险,这部分群体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疾病尽管也与其职业活动有关,但不属于本法的直接调整对象,但上述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军队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编辑推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3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义务,进一步完善了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强化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刻领会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背景、目的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等一些新的规定,切实领会新内容、把握新规定。要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学习培训,让他们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定,自觉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相关立法研究工作的一些同志以及部分实务部门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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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很详尽,对于法律的学习、宣传很有帮助!


没想到当当网也有2月份刚出版的新专业书籍


解读才能读好


一般般…………


新版的释义,粗看了一遍,内容还不错,有一些新旧法的比较和修法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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