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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

798  

字数:

1169000  

内容概要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著的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补偿、房地产交易、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地产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作为丛书的第八分册,本书根据房地产相关法律实务的需要,分为综合、房地产开发、征地拆迁补偿、房地产交易、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法律救济等专题,对法律规范文件进行编排。在每个专题部分中,该按照法律效力层级收录了现行有效、最新实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便于读者进行查阅。此外,本书以脚注的方式解释法律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及相关难点,便于读者对重点法条进行理解。

书籍目录

一、综合
法律规范集成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行政法规及文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0年1月7日)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
过快上涨的通知
(2010年4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
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月26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
[2010]10号文件的通知
(2010年9月30日)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人
和管理的意见
(2006年7月1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
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2010年11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
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年6月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2012年
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2年2月6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
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
(1995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1999年12月19日)
……
二、房地产开发
三、征地拆迁补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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