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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范集成典型案例与疑难精解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

611  

字数:

838000  

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法律文件全面实用,选取司法案例真实典型,讲解疑难问题权威专业。

书籍目录

一、综合
法律规范集成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
(2010年10月28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10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节录)
(2012年2月15日)
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
(1982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毕海滨诉济南仪表厂损害赔偿案的处理的电话答复
(1988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函:
(1989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
(1989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案的复函
(1989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1990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刘伯达诉徐州西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
(1991年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函
(1991年5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运用法律政策的函
(199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1992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
(1998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海婴诉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侵犯鲁迅肖像权一案应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2000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黄德信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0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2002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Il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6年4月3日)
典型案例
1.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2.李海峰等诉叶集公安分局、安徽电视台等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
3.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4.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5.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二、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四、医疗损害赔偿
五、高度危险损害赔偿
六、工伤损害赔偿
七、军人、学生伤害事故
八、国家赔偿
九、司法鉴定及相关标准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 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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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案例和发条有点多,感觉不太好,但可以作为工具书参考!


很全面实用,认真研读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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