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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

本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本社  

页数:

12  

字数:

6000  

内容概要

《教育督导条例》内容简介:《教育督导条例》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而制定本条例,特予以出版。希望大家来阅读此书懂得跟多的法律知识。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教育督导条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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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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