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13-3
中国法制出版社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第二条 (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 (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案例1 订立婚约后未按规定登记结婚而同居的,在短期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适当返还彩礼 案例2 婚约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一方解除时需提前告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3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非法的 案例4 既未登记结婚也未同居的,解除婚姻时应返还彩礼 案例5 因订立婚约而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 婚约解除后无需返还 案例6 劳动力不能成为订立婚约时赠送的彩礼内容 案例7 婚约解除后,不能因对方有过错而拒绝返还彩礼 案例8 订立婚约后同居期间怀孕又流产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宜将彩礼全部返还 案例9 与订婚约相关的吃饭、见面礼及其他小额财物应视为一般赠与,婚约解除后不得要求返还 案例10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应返还婚约彩礼 案例11 解除同居关系时,婚约彩礼应酌情返还 案例12 男方因订立婚约而为女方装修房屋,婚约解除后女方应返还装修费用 第四条 (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案例13 因未领取结婚证而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后经补办结婚登记避免了家庭破裂 案例14 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的,其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 案例15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准用法定婚姻的有关规定 案例16 聘娶婚等习俗虽为某些地方所认可,但并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17 因未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夫妻”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案例18 精神病婚后痊愈则婚姻应有效 案例19 婚前健康而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案例20 表兄妹结婚,婚姻自始无效 案例21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案例22 受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23 因近亲结婚而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 案例24 无效婚姻请求解除的,法院应依法宣告,并对财产一并处理 案例25 因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而请求解除无效婚姻,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案例26 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案例2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福利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8 夫妻双方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案例29 夫妻一方参加比赛所取得的奖牌有特定人身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案例30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首付方 案例31 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属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案例32 同居期间就财产归属所订立的契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3 自愿订立的婚内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 案例34 离婚时因故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于离婚后另行起诉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案例35 妻子因病住院且无经济来源,丈夫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案例36 离婚后请求支付扶养费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37 离婚后,父母对于在读大学且患病的成年子女应继续支付适当抚养费 案例38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应因其经济困难而免除 案例39 父母对于子女所订立的赡养协议不满意,仍可请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40 成年子女不得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案例41 离婚前协议流产但之后女方反悔的,男方对该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案例42 分居协议中还对子女抚养作了约定,无特殊理由不得要求进行变更 案例43 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的应一并解决 案例44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而有所不同 案例45 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46 生父死亡,生母无力抚养,祖父母已事实上开始抚养且孙子女也愿意随祖父母生活,法院可以认定祖父母的抚养权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案例47 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48 离婚案件被告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 案例49 以公安机关名义张贴毁损配偶名誉的公告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案例50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案例51 男方于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52 男方于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案例53 尚在哺乳期的子女应由女方抚养为宜 案例54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在特殊情形下也可随父方生活 案例55 两周岁的子女应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案例56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案例57 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案例58 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 案例59 对于年幼子女应以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一方抚养为宜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案例60 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工资及奖金不固定的,应以其年收入为计算依据 案例61 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应以月工资的20%-30%为宜 案例62 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仍可请求变更抚养费 案例63 对于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64 因拖欠抚养费而起诉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65 工资不涨,抚养费也上涨 案例66 因子女突患疾病,法院判令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案例67 进行亲子鉴定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案例68 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双方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 案例69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请求,日后仍可要求负担抚养费 案例70 关于子女的抚养不宜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 案例71 因物价上涨,可以请求适当变更抚养费 案例72 抚养费可因具体需求变化而变更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案例73 行使探望权受阻挠的,法院判决具体探望时间 案例74 探望权受到侵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75 因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不可以行使撤销权 案例76 离婚时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宜判决其归属 案例77 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故于离婚时应由对方适当补助生活费 案例78 因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支付子女教育费,法院支持抚养费请求 案例79 因理由不充分,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80 离婚后因对方隐瞒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的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 案例81 因离婚协议书约定生效条件,故于条件未成就时协议书并不生效 案例82 有关共同债务负担的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83 因订有婚内财产协议,故法院判决应以协议书为依据 案例84 婚前给付的彩礼离婚时酌情返还 案例85 离婚时,分割财产应优先保护经济困难方 案例86 分割尚未还清的按揭房应考虑房产增值情况 案例87 财产分割应以分割时的现值为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88 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先行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案例89 因婚内向对方打欠条,离婚时争执不断,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90 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在没有双方共同签字情况下,应由各自偿还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 案例91 离婚时一方确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1 附录2
版权页: 条文注释 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出起诉,双方争议的是抚养费的给付问题,涉及的是抚养的法律关系应确定案由为抚养费纠纷;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应确定案由为子女抚养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案例42 分居协议中还对子女抚养作了约定。无特殊理由不得要求进行变更((2007)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64号) 原告姚某以被告林某从2005年6月1日至2007年4月一直没有支付原告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查明,姚某的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姚某的父亲)与林某(姚某的母亲)于2001年6月认识并开始同居,于2003年9月生下女儿姚某。由于同居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为了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姚某某与林某于2005年5月7日签订了分居协议。协议约定:1.女儿姚某跟随父亲姚某某(男方)生活,由父亲负责抚养至成年。2.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林某)1万元作为分居费,以后不再负担女方的生活费。3.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以前或以后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4.女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但应跟男方约定时间,每月不少于两次。5.即日起双方自愿分居,取消同居生活关系。姚某某与被告林某取消同居关系后,姚某某没有结婚,但有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林某已经结婚,但没有工作,婚后生有一个女儿,丈夫月工资1000元,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其法定代理人姚某某与被告林某的非婚生女,非婚生女与婚生女享有同等权利。姚某某与被告林某协议分居时已约定原告由姚某某负责抚养至成年,姚某某应当按分居协议的约定负责抚养原告至成年。被告林某结婚后,没有工作,且生有一个女儿,靠丈夫1000元工资维持一家三口的生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无力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姚某某有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与被告相比经济状况相对要好些。既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姚某某与被告林某已约定原告由姚某某负责抚养至成年,而被告林某现在又无支付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系姚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的非婚生子女,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被上诉人林某理应抚养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以婚姻法为基础,重点法条会有解释,后面会带几个典型案例,很实用。最后部分是司法解释和相关的一些条例。总体来说,价格不贵,书不厚,但是内容很丰富,不错!
给爸爸买的,评价不错,挺实用的,案例挺详细的.....
内容无非是法条加案例,不过案例选得都不错,都是真实案例,很对应法条,而且案例数量也多。。。很不错。。。。不过也幸亏是婚姻法,比较短。。。。如果是刑法什么的,这案例注释一下,书得有多厚啊。。。。。
这个版本有一些案例,有的案例写的有些拗口,不清楚,但大体还是可以的。
内容也可以,想了解的可以买来看看
希望以后用不到 镇宅用
有具体的分析 挺不错的
算是导读版吧,看着还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