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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条文注释】对重难点条文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权威解读中的精华。【配套法规】收录与主体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这些配套文件与主体法之间的关系表现为:(1)对主体法有进一步注释说明作用的;(2)对主体法原有疏漏之处予以补充的;(3)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主体法规定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的;(4)与主体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以及不同配套法规之间存在冲突的。【配套解读】在全面收录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主体法与配套法规之间的关系加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真正掌握主体法与配套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灵活运用于司法实践。【案例注释】精心选取紧贴法律实务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帮助读者将法条有效结合到实际案例中。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调整对象】 案例l:股份合作制企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公司登记】’ 案例2:为规避报批手续选择隐名投资,外商投资人身份被否认 第七条【营业执照】 案例3: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有义务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公司名称】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公司住所】 案例4:法人注册地与主要办公地不一致的,以主要办公地为住所地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案例5: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限制经营项目的可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 案例6: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案例7: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前后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转投资】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 案例8: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 第十七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案例9:公司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第十八条【工会】 第十九条【党组织】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 案例10: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 案例11:股东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案例12: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司法审查范围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 案例13:超过法定人数的“隐名股东”难获股东身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 案例14:公司实际出资人因未载于公司章程被否认股东身份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 案例15:股东未按期缴足出资被处罚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案例16:股东对出资数额和持股比例所作的特别约定应属有效一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案例17: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验资证明】 第三十条【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补充】 案例18:因其他股东出资不实,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判担责 第三十二条【出资证明书】 案例19:钱某因无法提供出资证明书被否认股东身份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 案例20:股东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权利获支持 第三十四条【股东查阅、复制权】 案例21:公司无合理根据不得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 第三十五条【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案例22:依合法的公司章程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有效的,各股东应执行该决议 案例23:股东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第三十六条【不得抽逃出资】 案例24:股东要求返还出资被驳回 ……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 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1年1月27日)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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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是为了帮助读者不仅能找到法律,还能有效运用法律而编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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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买看不见内容简介,买回来看了,太不全了。没用上。


跟其他关于公司法的书都出不多,但是最近出版的,新解释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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