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建设
2010-4
经济管理出版社
王洛林 编
31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信息革命的推动下,全球化进程呈现出明显的加速发展势头,全球化的浪潮已经席卷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世界各国(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联系也日益紧密,国际经济、政治的格局正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正处于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作为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一员,一方面分享着全球化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全球化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和冲击。同时,由于中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增强和提高,中国对世界经济和国际事务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对全球化的进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如何认识全球化与全球化中的中国因素以及全球化与中国的关系,已经成为当代知识领域中一个最为重要的课题,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在上述背景下,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经济学科片、国际问题研究学科片和社会政法学科片(现在的经济学部、国际研究学部和社会政法学部)的部分专家学者于2004年中成立了“全球化与中国”课题组,计划用5年时间(2004年中至2009年中)从多学科的角度对全球化与中国未来发展的关系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不仅研究全球化进程对中国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也分析中国对全球化进程的影响以及中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作用,并就中国如何参与全球化进程、如何因应全球化挑战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全球化与中国》系列丛书就是在上述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纂完成的。
以人类活动的制度层面作为分析视角,经济全球化实质是经济活动规则在全球范围的一致化,或者说是经济活动规则的同一适用在全球范围的普遍化,其以各个国家之间经济法律制度之协调为开端,并以经济法律制度之渐次一致和同一适用为促进。在中国,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同样引起了法律的相应变化,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生动诠释了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法制产生的广泛影响和深刻启示。《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建设》立足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深入细致地剖析与描绘了中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发展轨迹,内容涉及外商投资、对外贸易、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外国人权利、涉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等多领域、多层次的法律问题,是当前研究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历史影响的一部力作。
绪论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法治建设第一章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的发展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立法机制的调整与完善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与仲裁制度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第二章 中国吸引外资的法制建设 一、中国的对外开放与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建设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系统修改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制变革第三章 加入WTO与中国贸易法制建设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 二、加入WTO与中国经济法制建设 三、中国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四、经济全球化面,临的挑战与中国的使命第四章 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金融法制 一、金融市场建设与金融立法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三、中国金融市场的“引进来”和“走出去”发展战略 四、2009年中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第五章 因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法制建设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 二、分税制改革与公共财政体制创新 三、价格体制的市场化改革 四、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五、经济全球化下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六、经济全球化与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维护第六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专利法的发展 三、著作权法的发展: 四、中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公约的情况 五、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七章 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 一、经济全球化与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的国际化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环保与资源法的发展 三、中国在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中开展国际合作的状况第八章 全球化流动与对外国人权利的保护 一、《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力国际间流动的法律保护 二、外国人权利在中国法律体制中的保障 三、在全球范围內吸引人才资源的法律措施 四、全球化与世界公民的发展趋势第九章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与国际法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內法关系的传统法理 二、国际法与国內法关系中的新动向 三、正确地认识国际法与国內法之间的关系 四、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內法上的适用第十章 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法治化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治原則 二、经济全球化的衍化特征及发展趋势 三、中国对法律全球化的应对措施 四、经济全球化与人权保护的国际化要求第十一章 完善涉外经济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司法与仲裁制度 一、全球化与权利救济的国际化 二、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中国司法制度 三、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国际贸易仲裁制度和WTO争端解决机制 四、司法国际化对中国司法仲裁制度建设的影响
为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988年4月13日,中国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从而为合作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等提供了法律依据。1995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4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实施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内容涉及合作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组织机构、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期限和解散、关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等。合作企业同样采取许可设立主义。按照该法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合作企业主要限于: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或者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或者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对合作企业审批的标准同样是统一的。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予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从经营管理机制看,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