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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

黄金荣 黄金荣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04出版)
出版时间:

2009-4  

出版社:

黄金荣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04出版)  

作者:

黄金荣  

页数:

436  

内容概要

  《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是人权法领域一个经久不衰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主要关注作为人权规范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是否适合由司法机关强制实施的问题。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涉及经济和社会权利领域的国际公约是否应建立申诉机制,或者是否应在国内宪法中规定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及允许国内法院对此类宪法权利条款直接实施的问题。人权法领域对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怀疑论极大地妨碍了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不同种类权利同等重要的政治原则,但这种怀疑论在现实法律生活中又根深蒂固。那么,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障碍和限度究竟在哪里呢?本书试图对此作出回答。

作者简介

黄金荣,浙江义乌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和1999年分别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2004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学位。1999~2004年在浙江大学法学院任教,2004~2006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的方向主要为法理学和人权理论。曾在《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商研究》等杂志发表论文,并有译著若干。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节 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第二节 问题与方法一 论题与论点二 研究方法第三节 概念解析一 可诉性二 经济和社会权利第四节 关于论题的一个疑问第一章 权利理论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第一节 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怀疑论第二节 对人权标准的再审视一 至关重要性二 普遍性三 切实可行性第三节 对“权利”概念的误用?一 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性 二 利与要求的关系第四节 动态权利观与经济和社会权利一 权利的三个维度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规范结构二 动态权利观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发展第二章 可诉性问题的由来第一节 国际人权公约的合与分一 合而不同:两公约的起草过程二 同而不和:两公约的规范内容第二节 权利二分法与可诉性问题一 权利二分法:两类权利的鸿沟二 可诉性问题:冷战的产物?第三节 问题的不断重现一 印度二 日本三 东欧 四 南非 五 加拿大第三章 对可诉性的初步论证第一节 对权利二分法的质疑一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二 权利的成本第二节 义务层次理论一 义务三分法二 义务层次论的发展第三节 权利的“一体化”保护一 平等权二 程序性权利三 生命权四 经济和社会权利作为公民和政治权利的限制第四章 实现可诉的难题第一节 已决和未决的问题第二节 义务层次与规范模糊性第三节 新权利二分法与可诉的难题一 义务层次论存在的问題二 另一种权利二分法第四节 “一体化方法”的局限第五章 发展可诉性:国际人权法领域的进展第一节 发展的眼光第二节 《公约》条约机构的实践进展一 最低核心义务理论的发展二 界定《公约》权利的方法:以健康权为例三 《公约》个人申诉机制的发展第三节 《欧洲社会宪章》集体申诉机制一 集体申诉机制概况二 集体申诉案例评析三 集体申诉案例中的可诉性第六章 实现可诉的可能性与限度第一节 政治合法性与司法能力的限制第二节 南非宪法判例评析一 1996年南非宪法二 “苏布拉姆尼案”三 “格鲁特布姆案”四 “治疗行动运动案”五 主观权利的范围与限度第三节 增强可诉性的可能措施一 人权委员会制度二 公益诉讼制度三 印度的社会行动诉讼第四节 可诉性问题及其局限一 影响可诉性的因素二 超越可诉性第七章 中国法律语境中的可诉性问题第一节 中国的特殊语境第二节 宪法司法化的难题第三节 可诉性理论的启示一 最低限度的可诉性二 权利规范类型与可诉的程度第四节 两个层次的可诉性第五节 在中国法院适用《公约》?参考文献附 录附录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附录二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附录三 建立集体申诉制度的《欧洲社会宪章》附加议定书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权利理论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经济和社会权利被《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宣布为“人权”,然而,围绕这类权利的人权地位以及权利性质的理论争论并没有随着国际人权文件的确认而消失。由于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的产生本身与这类权利的人权地位的承认过程密切相关,并且这个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对此类权利性质的认识,因此,对经济和社会权利人权地位的争论作出理论上的澄清对于客观认识这类权利的可诉性问题至关重要。这种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传统的人权和权利理论是否可以包容经济和社会权利这种权利类型?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既需要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人权和权利性质进行一番审视,也需要对人权和权利的概念本身进行必要的反思。第一节 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怀疑论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人权地位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政治和国际法上的普遍承认,但这种承认并不意味着它们在国内法中也得到了同样的确认,更不意味着人们在观念上已经普遍接受了这种人权。从传统的权利和人权理论出发,许多学者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权利和人权属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后记

本书是由我的博士论文《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4年博士论文)一文修改而成。2004年以后,无论在国际人权法还是在国内法领域,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司法保障的实践都有了一些新的进展,如欧洲社会权利集体申诉案例有了显著的增加,中国向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了首份履约报告,人权理事会在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努力后终于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为了与时俱进,本书在我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对这些进展的介绍和分析。本书的写作是在我的导师信春鹰教授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在博士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信老师对我的鼓励、鞭策、关怀和充分信任始终是我学习的一个重要动力,没有信老师的指导和督促,我也不可能顺利地完成本书。在我博士毕业后,信老师在工作和生活上又给了我很多帮助,对此我时时感念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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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人权的限度: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研究》是民权学子文丛之一,是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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