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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何志鹏 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

何志鹏 著  

页数:

389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重新解释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重新梳理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本书的立场是:国际经济法应当剔除处理交易的私法规范,以国家主权、主权国家的合作为核心形成国际经济的调控与规制法。这种法律体系应以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为导向、以全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立基于此,本书着力探讨了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体系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构成及其位阶,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律行为与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内涵及表现,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与独特价值,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前景。同时,本书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

作者简介

何志鹏,1974年生,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本理论、人权理论、法学教育问题。现阶段着重以人本主义为核心分析国际法治的基本问题。已出版专著4部、主持翻译著作4部、合作著作与教材14部、主编学术文集2部。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

书籍目录

序导论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本体论 一 国际经济法本体论的内涵 二 关于国际经济法本体论的几种学说 三 对上述学说的评价 四 重构国际经济法本体论的立足点 五 重构国际经济法本体论的必要性 六 重构后的国际经济法学 七 新的国际经济法概念的外延 八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的关系 九 结论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功能论 一 法的基础与使命 二 全球化的国际社会 三 全球化的客观性及人类的目标 四 促进理性的全球化:国际经济法的使命 五 结论第三章 国际经济法范畴论 一 范畴的语源和语义 二 国际经济法基本范畴研究的必要性 三 国际经济法基本范畴的特点 四 “类别”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范畴 五 “概念/观念”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范畴 六 结论第四章 国际经济法方法论 一 方法的困惑 二 关于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的已有主张 三 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四 需要重视的新方法 五 结论第五章 国际经济法渊源论 一 国际经济法渊源的概念确立 二 对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不同认识 三 综合说框架内的国际经济法渊源 四 国际经济法新体系的基本渊源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原则论 一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条件 二 国家主权原则 三 公平互利原则 四 信守约定原则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一 导论 二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三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分类 五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生灭第八章 国际经济法主体论 一 导论 二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基本主体 三 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日益重要 四 私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地位第九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 一 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二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 三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四 区域国际经济组织第十章 国际经济法律行为 一 法律行为:概念与历史 二 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概念的创制 三 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 主要的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第十一章 国际经济法价值论 一 引论:价值论与法的价值 二 国际经济法价值研究的意义 三 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四 国际经济法的特有价值 五 结论第十二章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一 导论 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三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旧秩序 四 国际经济新秩序本体分析 五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发展阶段及其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 六 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七 结论第十三章 国际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 一 环境危机与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法的交叉结合 三 国际经济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支点 四 可持续发展与国家主权 五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 六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自由化 七 结论第十四章 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焦点与经验 一 目的与范围 二 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总体趋势 三 近年来西方国际经济法关注的焦点问题 四 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基本经验 五 结论第十五章 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回顾与展望 一 导言:国际经济法在中国的蓬勃发展 二 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发展趋势。 三 影响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发展的重大事件 四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发展领域 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主要观点和标志性成果 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基本经验 七 中国国际经济法现存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八 期待中的“中国学派”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个层次,承认起点的差距,在这种差距的基础上达到效果的平等。不仅要求在形式上平等,而且要求实现实质上平等。这是公平的新主张,是一种进步。①人们已经认识到,平等不等于公平。如果说平等原则侧重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的确定的话,那么公平原则则是要强调各个主体最终的实际利益。要求各国地位的平等和权利的平等体现了最基本的公平,也是寻求尽可能公平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一定导致实质性的公平。公平原则涵盖了平等的基本内容,并且在此基础上有所推进和发展。  2.公平互利在国际经济法上的含义  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大家庭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地参加决策过程;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和遵循国际经济规则,使得经济行为的结果对有关的主体都是妥当的、合理的、有利的。这一原则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释:第一,当国际社会对经济问题进行协调时,国家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第二,当国家对涉外经济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时,给予本国人和外国人、来自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的待遇应当是公正的,也就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之中,在市场交易之中,给予交易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在各种形式的经济交往过程中,行为的目的应当是各方都获取好处。公平和互利是有密切关系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平等是互利的前提,互利是平等的结果。  国家之间的平等互利原则应来源于国际公法。因为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而各个国家的主权并无高低之分,所以各国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在历史上,平等原则曾只适用于“文明国家”之间。在现代社会中.无论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如何,均是国际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给予交易主体平等地位,使之达成互利交易的合意的原则来自传统的国内民商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各国的民商法均承认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主体向其他同等主体施加胁迫、欺诈的行为都不能获得合法的后果。、确认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可以保障他们之间的交往具有互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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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鹏教授在国际法理论方面很有建树,平时所读书目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
本书是对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构建,可以与作者的《全球经济的法律调控》一书对读,也可参照车丕照教授的《国际经济法原理》一书。
作者在国际法治方面的研究更有建树,更参照《权利基本理论: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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