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运用
2012-7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许楚敬
307
274000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政府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其他成员方提起申诉或被诉的案件越来越多。参加WTO争端解决程序,只有“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为自己的贸易法律、政策和措施辩护,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权益及自身利益。
《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运用》对WTO争端解决中非WTO法的地位演变、引起的规则冲突、非直接适用,以及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价值及运用等重要的实践性理论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和分析。本书由许楚敬著。
许楚敬,1971年1月出生,广东省饶平人。1995年6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英语专业,获得文学士学位;2001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国际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9月毕业于厦门大学国际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9月起任教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年3月起担任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获第五届广东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至今已在《中国国际法年刊》、《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和《政治与法律》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以及《学术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一项、广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资助社会科学出版项目一项。
导论
一 研究缘起
二 研究现状
三 研究框架
四 研究方法
第一章 WTO争端解决中的非WTO法及其地位演变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中非WTO法的基本构成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中非WTO法的地位演变
第二章 WTO争端解决中非WTO法引起的规则冲突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中规则冲突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非WTO规则与WTO规则冲突的原因及存在形式
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中非WTO法的非直接适用
第一节 非WTO规则:直接适用还是非直接适用
第二节 彼此间修改WTO协定无法为引入非WTO法提供依据
第三节 WTO义务性质的分类并不构成适用非WTO法的理由
第四节 DSU隐含的冲突规则排除非WTO规则的直接适用
第四章 WTO争端解决中非WTO法的价值与运用
第一节 开放抑或封闭:非WTO法与WTO法的联系
第二节 作为解释工具的非WTO规则与作为非WTO规则的解释规则
第三节 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第四节 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运用:以国际公法的规则和原则为例
结语
附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缩略语表(Abbreviatio)
案例表(Table of Cases)
参考文献
其次,定义要求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完全相同。作为一个规定性定义,WTO争端解决中“规则冲突”这个概念的外延不能“过窄”。如果遵守或适用一个规则,将损害另一规则的目的,或者必然或可能违反另一规则,或者同时与另一规则不相容,则这两个规则之间就存在冲突。规则冲突应包含允许与禁止、允许与义务、禁止与义务等这些组合,在WTO争端解决中也概莫能外。如果WTO争端解决中的规则冲突仅包括禁止与义务之间的冲突,其外延明显是“过窄”的,无法涵盖其他种类的冲突,比如一项多边环境协定规定的权利与一项WTO义务之间潜在的冲突。再次,义务并不当然优先于权利。詹克斯认为“如果遵守一个文书的义务,可通过不行使另一个文书给予的特权或自由裁量权是可能的”,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拥有权利的一方可以选择行使,也可选择不行使,但并非必须选择不行使不可。如果非得让拥有权利的一方放弃行使权利以满足义务的实现,这无疑是剥夺了拥有权利的一方享有的该项权利,这对拥有权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是违背法律的精神的。最后,两项义务之间的一个“单方面的”不相容也应被视为构成冲突。按照詹克斯的说法,如果一个文书的义务比另一个文书的义务更加严格但并非不相容,则不存在任何冲突。这种观点也是缺乏说服力的。例如,《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而被纳入WTO协定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却规定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按照狭义的冲突定义,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更严格的第二项规则,就没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