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2012-10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刘作翔
443
4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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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作者刘作翔)是“法律与社会论丛”系列之一,全书分为《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战略重点的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战略重点的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行动中的依法调解原则——对山西省z村的实地调查与理论分析》;《北京市网吧禁烟规定落实状况调查报告》等文章。
导论从法律条文到法律实施——倡导法学研究重心适时转向
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战略重点的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
藏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以四川省甘孜州地区的藏族习惯法为例
长三角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差异冲突及其协调对策
中国法治国家建设战略重点的转移:法律实施及其问题
行动中的依法调解原则——对山西省z村的实地调查与理论分析
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问题与对策
政治动员与立法定制——从对安徽省繁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的实证研究切入
北京市网吧禁烟规定落实状况调查报告
致谢
版权页: 插图: 尤其是《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但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并没有规定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健康权,使得其程序性规范明显缺位。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也有“公民享受生命和健康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对政府责任、禁止对传染病病人歧视和保护传染病病人隐私权等方面做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可见,在我国宪法、法律甚至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健康权等社会保障的规定并不多,即使有些规定,也失之宽泛,缺少操作性。而关于农村健康保障方面的法律更是付诸阙如。民法的规定是从私权的健康权角度加以保护的。而作为基本人权的健康权是宪法性权利,因而这个私权的健康权显然不能涵盖作为基本人权的健康权的内容。再者,从民法对权利的保护角度来看,民事诉讼采用的是典型的“不告不理”的诉讼机制,“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起诉(由于法律知识不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诉讼困难),就难以得到民法保护。因此,我国健康权在立法方面的缺失,更多的是通过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和推定来加以弥补的。较之于立法措施,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权利事业的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推行,并收到了一定的实效,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也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共政策,这些公共政策的实施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内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一旦缺失了对健康权在内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主要内部司法救济制度,对这类权利的可裁决性便陷入了依赖辅助的外部救济的瘸腿状态。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有关健康标准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第六章第五节对于危害公共卫生行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非法组织他人卖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及非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对人体健康的严重损害直至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责任。
《法律实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是“法律与社会论丛”系列之一,对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朝法律实施转向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倡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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