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办案一本通
2009-8
缪树权、 上官春光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9-08出版)
缪树权,上官春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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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超乎人们想象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所造成的伤亡的人数往往比杀人、伤害等犯罪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得多;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比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有过之而无不及;同时,它和贪污罪、贿赂罪一样,也会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而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表现为集各种重大危害后果于一案。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他犯罪相比,渎职犯罪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遍观古今中外,各个时期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渎职这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刑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有渎职犯罪,并且在国际社会倡导刑法轻刑化潮流的今天,大多数国家却不约而同地加大了对渎职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说明国际社会对渎职犯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贯非常重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将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和典型的腐败行为始终作为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多年来我们采取了立法、司法上的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仍有愈演愈烈之势,我们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与此同时,我们的执法人员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中也遇到了很多疑难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因此,司法实践迫切要求我们对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这对于帮助执法人员及时、准确地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进一步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上升势头,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渎职侵权办案一本通》以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为主线,以《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渎职侵权侦查办案程序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结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实际和一线办案人员要求,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所必须掌握的刑事实体和刑事程序知识进行了系统性的归纳和研究,为反渎职侵权侦查人员办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提供最新、最实用、最全面、最方便和最权威的指导。 《反渎职侵权办案一本通》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刑事实体部分,即渎职侵权罪的司法适用,下篇为办案程序部分,即渎职侵权侦查的程序与规则。 在上篇中,作者从刑法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和最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35种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立案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司法认定中的疑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全面阐述。在写作上,作者紧扣刑法基本理论和最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与精神,从渎职侵权犯罪实体认定的实务层面上解决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写作体例上,对个罪的阐述上,设置了【概念与构成】、【立案标准】、【司法认定】、【刑事责任】、【办案法律依据】等栏目,特别是【办案法律依据】部分,在【立案标准】的基础上,全面收录了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个罪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意见、会议纪要及部门规定等,为办案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帮助和指引。 在下篇中,作者立足于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实践,以侦查办案流程为主线,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案件管辖、受案、初查、立案、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司法协助、侦查终结等程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详细阐述。在写作上,作者紧扣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办案实务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最新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从反渎职侵权办案的侦查取证、各种侦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运用、工作文书与法律文书等实务操作层面上解决问题、释解规范,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和指导性。特别是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中诸如线索来源、立案、初查、勘验检查、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与行政机关执法衔接、协调与配合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突出了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与反贪侦查的不同特点。在写作体例上,对每个办案阶段或程序或措施,都设置了【主要程序】、【注意问题】、【工作文书】、【办案法律依据】等栏目,以达到全面、系统地解决问题。在【办案法律依据】部分,全面收录了与反渎职侵权办案程序有关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方便办案时查找使用。 《反渎职侵权办案一本通》涵盖了反渎职侵权办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内容全面,体例新颖,查找方便(设置了总目录与目录),法规齐全,是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必备的办案工具书。
上篇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适用第一部分 渎职犯罪案件一、渎职罪共性问题的理解和认定二、滥用职权罪三、玩忽职守罪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五、徇私枉法罪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八、枉法仲裁罪九、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十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十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十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十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十五、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十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十八、环境监管失职罪十九、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二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二十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二十二、放纵走私罪二十三、商检徇私舞弊罪二十四、商检失职罪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二十七、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二十八、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二十九、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三十、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三十一、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三十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三十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三十四、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二部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非法拘禁罪二、非法搜查罪三、刑讯逼供罪四、暴力取证罪五、虐待被监管人罪六、报复陷害罪七、破坏选举罪下篇反渎职侵权侦查程序与规则一、案件管辖二、受案三、初查四、立案五、侦查措施(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询问证人、被害人(三)勘验、检查(四)搜查(五)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七)辨认(八)鉴定(九)通缉、上网追逃、边控六、强制措施(一)拘传(二)取保候审(三)监视居住(四)拘留(五)逮捕七、侦查协作与配合八、司法协助九、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报告(二)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三)补充侦查(四)撤销案件、中止侦查(五)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参考文献
3.被骗性。即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被合同对方当事人诈骗。“严重不负责任”与“被诈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没有“被诈骗”就没有本罪。因此,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与对方进行诈骗的行为结合起来。即只有对方进行诈骗的,本罪才可能构成。如果对方不是诈骗,如因经营不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诈骗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也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当然,对方诈骗罪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本罪一定成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了职责还是被对方诈骗或者虽因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被诈骗但未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4.后果的严重性。本罪是结果犯,即因为失职被诈骗直接导致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是被诈骗的客观表现,失职被诈骗与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失职被诈骗并没有导致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重大损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致使对方成功地骗取了数额巨大的国有财产或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它包括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的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此外,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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