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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教育读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 编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职务犯罪预防厅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09出版)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职务犯罪预防厅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 编  

页数:

161  

内容概要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教育读本》内容包括:罪与刑一目了然、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罪与刑一目了然 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部分 基本知识有问必答 (一)怎样认识渎职侵权犯罪 (二)怎样把握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三)渎职侵权犯罪如何查处 (四)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移送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五)如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六)怎样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警钟长鸣 (一)危害能源资源与生态环境 (二)危害政府投资安全 (三)危害民生民利 (四)危害安全生产 (五)危害依法行政 (六)危害司法公正 (七)危害和谐稳定 (八)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第四部分 检察官警示建言第五部分 群众举报绿色通道附录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章节摘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  罪名解释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罚明示犯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注: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注: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二)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  罪名解释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罚明示犯非法搜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三)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  罪名解释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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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教育读本》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职务犯罪预防厅编写。全书共分五个部分,内容包括: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知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典型案例,检察官警示建言,群众举报绿色通道。适合广大普通大众阅读,也适合公务员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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