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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

郭书原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7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郭书原  

页数:

404  

内容概要

  我从事检察工作20多年,在《新世纪检察》杂志编辑部从事文字工作8年,我很喜欢这项工作。杂志有个栏目叫“专家访谈”,因为这个栏目,我结识了很多高校、社科院的知名教授和专家。我每期找一个专家访谈,编成文稿发在栏目中,干警们都非常喜欢。因为他们能看到专家和教授的最新观点和司法改革的动向。我们的杂志虽然是内刊,但每次都能得到名校教授们的大力支持,所以杂志越办越好,专家访谈的文章越来越多,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到经济法、民法等都包括在内。这些法学大家堪称泰斗,他们的博彩精文,着实让读者大开眼界,豁然开朗。诚然让我萌生出将“专家访谈”编成书的念头,目的是想让更多的检察官们从中学到专家们的法学思想理论,丰富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见解。也想让外界读者能够接触这《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让更多的人们可以见识到其中的疑难问题,领略到专家们的解答观点和法学理论。出于这样的动机,我开始整理文稿。恰逢周光权教授在我院挂职担任副检察长,于是我找到他并阐述了我的想法,他很是支持。我深知周光权教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同时又兼任全国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在全国法律界享有较高的名望,因此邀请他来指导此书的编辑工作,他欣然答应了我的请求。我很感激周光权教授。同时要感谢项明检察长、周晓燕副检察长对《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给予的支持和厚爱。项明检察长还亲自为《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取名。回首《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编辑的每一个过程,领导和同志的支持与指导给予我们莫大的力量,并成为我们坚强的后盾。历经7个月此书终于定稿完成。  《当代名家法治纵横谈》的文稿是经历了长达8年的时间累积而成的,这期间国家的政策、学界的争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反映当时采访的原文原貌,除有些名家加以修改之外,大部分文稿未作相应的更改。也许,这就是“纪念”。

书籍目录

一、法治理论法律监督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中国检察改革的进程和未来公诉引导侦查实证探索与问题的回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辩证解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学思考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劳教改革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制定二、刑法理论及实务如何看待当今犯罪构成理论之争议绑架罪的若干争议问题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以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死刑限制的新视野:基于解释论的思考关于金融刑事立法改革的法律构想“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与中国刑法走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探究刑法疑难问题问答死刑案件的刑事和解之批判减刑制度的价值分析及其改革思路量刑规范化的三大问题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的惩治对策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定位三、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刑事和解再探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创新和发展无罪推定原则及在中国的适用检察权行使和量刑程序改革问题的对话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的几组关系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学家眼中的刑事诉讼的进步关于二审程序改革的漫谈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公诉的实体要点及其顺序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法治背景下律师刑事辩护的前景死刑的执行变更问题研究检察官客观义务与检察权行使的司法化侦查监督的完善后记

章节摘录

  《新世纪检察》: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具有一些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那么对于抢劫罪出现的这些情形以及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该如何理解?  李教授:虽然刑法明确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适用死刑,但实际上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以单独作为适用死刑的根据外,其他的七种情形均不能单独作为适用死刑的根据,因为单独地符合入户抢劫、持枪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都达不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也就不符合刑法第48条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要求,就不能适用死刑。比如,一个犯罪人二次实施入户抢劫的行为,但既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伤害后果,这能够适用死刑吗?显然不能。所以,对于人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质而言,还必须与抢劫次数、抢劫的数额、抢劫的后果相结合,才能确定是否适用死刑。从这个角度来讲,现行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并列规定八种可以适用死刑的情形,是不够科学的。  由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可以单独作为适用死刑的根据,因此,严格地把握这一标准,对于减少抢劫罪死刑的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理论上通行的观点和司法解释均认为,既包括为了劫财而故意将被害人打成董.伤或者杀害被害人,也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持过失的态度,即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对于这两种情况,我们应该确定不同的适用死刑的标准。对于为抢劫而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主观上的恶性也极其严重,因此,只要造成一人死亡,就可以适用死刑。为劫财而故意造成他人重伤的,应以造成二人以上重伤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在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下,造成一人重伤并致严重残疾的,也可以适用死刑。对于因抢劫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以造成二人以上死亡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过失致人重伤的,应以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作为适用死刑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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