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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

席能 席能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09出版)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席能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09出版)  

作者:

席能  

页数:

257  

内容概要

  在发展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背景下,行政权力通过资源分配对处于贫困和急难状态的公民进行救助的手段将被越来越多地运用。  中国行政救助主要依靠政策构建,在制度建立和实施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但我国行政救助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无法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我国的行政救助理论上是在秩序行政下构建的,与给付行政下的行政救助在救助目的、救助手段、救助性质以及理论依据等方面都不相同。而且行政救助理论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性质上被限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不清,理论研究不深入,视野狭窄。加强对行政救助法治化的研究成为当务之急。  《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首先对行政救助的基本范畴进行了重新界定,拓展了传统行政救助理论的研究空间,并全面分析了行政救助的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本书继续探索行政救助的法治化路径。  行政救助立法是行政救助法治化的首要问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是一种纲领性权利,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才能落实为一种具体的权利。  《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以广义的行政过程论为线索,将行政救助的过程分为行政救助立法、行政救助决策、行政救助实施和行政救助救济四个部分,运用规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分别对各部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法治化的建议。  行政救助立法完善应该贯彻生存权保障理念,制定城乡一体的立法,并应遵循社会国家原则、辅助性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救助制度涉及资源配置,而社会资源处于不断变化中,立法机关不可能对行政救助中资源配置的总量和方法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因此行政救助中不可避免地要由行政机关行使大量的决策权。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地方财政状况的多样性,使得行政救助中裁量决策权的运用更加广泛。应该从行政救助决策权、行政救助决策程序和行政救助决策监督等方面对行政救助决策进行法治化约束。  行政救助立法和行政救助决策中形成的行政救助规则需要行政机关的具体实施将其落实,行政救助实施的法治化应该明确行政救助实施的原则、规范行政救助实施的主体、完善行政救助实施的程序。  为了给公民获得救助的权利提供救济途径,应该对我国现有的救济制度进行完善。在发挥信访的救济作用的同时认识到信访救济的辅助性。完善行政救助的复议制度,加强行政救助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和专业性,确定行政救助复议前置原则。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增加给付诉讼类型,建立行政救助诉讼的简易程序,将因行政救助造成的损害纳入到国家赔偿范围。

作者简介

席能,女,出生于1979年,河南汝州人。曾先后就读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和苏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成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基础理论、给付行政法等。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河南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参与《中国行政法实用通典》、《行政法学》等著作和教材的编写。

书籍目录

前言一、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缘起二、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的意义三、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现状四、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的路径选择五、本书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设想第一章 行政救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行政救助的基本概念一、行政救助的概念二、行政救助的特征三、行政救助的分类第二节 行政救助的性质和功能一、行政救助的性质二、行政救助的功能第三节 行政救助的理论基础一、正义理论二、生存权理论三、行政国家理论四、公共财政理论第二章 行政救助立法研究第一节 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救助立法考察一、英国的行政救助立法二、美国的行政救助立法三、德国的行政救助立法四、日本的行政救助立法五、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救助立法六、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救助立法的制度启示第二节 中国行政救助立法实证分析一、中国的行政救助立法历史二、中国行政救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三、中国行政救助立法的制度内容四、中国行政救助立法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中国行政救助立法完善一、确立生存权保障理念二、制定统一的立法三、确定行政救助立法原则第三章 行政救助决策法治化第一节 行政救助决策权法治化研究一、行政救助决策事项范围二、行政救助决策权限划分第二节 行政救助决策的程序制约一、行政救助决策的法律结构二、行政救助决策程序第三节 行政救助决策的监督机制第四章 行政救助实施法治化第一节 行政救助实施的原则一、及时救助原则二、平等救助原则三、公开、回避原则第二节 行政救助实施主体法治化一、行政救助实施主体二、行政救助实施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节 行政救助实施程序法治化一、行政救助义务的确定二、程序启动三、家庭财产调查四、行政救助中的听证五、行政救助的实现六、行政救助的审核与变更第五章 行政救助救济法治化第一节 行政救助的信访救济第二节 行政救助的行政复议救济一、行政救助复议制度的域外启示二、我国行政救助复议制度的完善第三节 行政救助的诉讼救济一、行政救助不作为诉讼二、行政救助诉讼简易程序三、行政救助诉讼与调解结案四、行政救助与国家赔偿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这种下位规章随意解释、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行径,有违国家法律的尊严,更是一种危险的倾向。试想一下,如果授权执法人员强制引导和护送,那么他们又凭借什么来分辨、判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不需要强制力。对待心智、体格等各方面正常的人,无论是怀着多么良好的动机,也无论是多么慈善的举动,一旦依赖于强制力。它就有可能走样。因为要想帮助别人,首先应该尊重别人。即使是对流浪乞讨者也是一样。那种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智力有障碍者”可以进行强制救助的观念是错误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该办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通过这些规定可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对象是那些因生活困难而乞讨的人员,那些职业乞讨者和利用、强制他人乞讨者则不在救助之列。对于职业乞讨和拐卖、诱骗儿童乞讨等带来的社会问题应该由其他的配套制度来加以解决,如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配套的法律制度来共同实现,而不能赋予行政救助以维持社会秩序、救助弱者、教育儿童等多重任务,这是行政救助制度不能承受之重。若以此为理由,要求赋予行政救助以强制力,就更是走了回头路,重蹈了收容审查制度的覆辙,我们更应该警惕。第二,明确行政救助的非强制性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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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作者席能)对行政救助的基本范畴进行了重新界定,拓展了传统行政救助理论的研究空间,并全面分析了行政救助的理论基础,全书分为行政救助的基本理论;行政救助立法研究;行政救助决策法治化等五部分内容。《行政救助法治化问题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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