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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用一本通

江海昌 江海昌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6出版)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江海昌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

江海昌  

页数:

1049  

内容概要

  《法律应用一本通系列:刑法应用一本通(第4版)》立足于司法实践,以司法流程为主线,遵循法律汇编的思路,从体例化、系统化、实用性的角度,借鉴我国古代唐宋时期刑律的编排体例,将与刑法条文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分类整理,采取置换、分解、重述等手段,以刑法典条文为经线,以其他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纬线,将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历次修正案以及其他立法、司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重新进行整合,勾勒出了一幅崭新的刑法图谱。  《法律应用一本通系列:刑法应用一本通(第4版)》体例新颖独特,脉络清晰分明,内容丰富全面,资料翔实客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法律应用一本通系列:刑法应用一本通(第4版)》不仅受到公、检、法等司法实务工作者的普遍欢迎,也被高校师生作为研习刑法、参加司考的必备参考用书,畅销多年,是不可多得的办案、学习工具书。

书籍目录

第四版说明 第三版说明 再版说明 序 编写说明 第一编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 第二章犯罪(第13—31条)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第三节共同犯罪(第25—29条) 第四节单位犯罪(第30—31条) 第三章刑罚(第32—60条)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 第二节管制(第38—41条) 第三节拘役(第42—44条)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 第五节死刑(第48—51条) 第六节罚金(第52—53条)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 第八节没收财产(第59—60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 第一节量刑(第61—64条) 第二节累犯(第65—66条)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 第四节数罪并罚(第69—71条) 第五节缓刑(第72—77条) 第六节减刑(第78—80条) 第七节假释(第81—86条) 第八节时效(第87—89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90—101条) 第二编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 第二节走私罪(第151—157条)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条)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304条)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305—317条)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323条)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329条)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337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346条)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357条)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8—362条)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367条)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381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396条) 第九章渎职罪(第397—419条)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0—451条) 附则(第452条) 附录 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律法规】 46.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1980年1月1日)(节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迭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村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遮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第二百六十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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