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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的非法干扰行为研究

张君周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张君周  

页数:

269  

内容概要

  《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非法干扰行为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非法干扰行为认识的演变、现状及内涵、国际社会对非法干扰行为的认识演变、我国关于非法干扰行为的认识现状、非法干扰行为的基本内涵分析、非法干扰行为的国际公约法律体系分析、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非法干扰行为的种类发展、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管辖规定对于非法干扰行为的适用、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对非法干扰行为的严惩规定、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现代化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影响等。

作者简介

  张君周,山东菏泽人,1978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2009年至2012年)。现任教于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参编《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航空犯罪及防控体系理论研究》等多部著作,在《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非法干扰行为认识的演变、现状及内涵第一节 国际社会对非法干扰行为的认识演变一、初始时期:从政治斗争手段到危害全球利益的认识转变二、发展时期:国际民航组织对“非法干扰行为”的重点防范三、完善时期:全球防范非法干扰行为体系的形成第二节 我国关于非法干扰行为的认识现状一、国内“非法干扰行为”的观点争议二、“非法干扰行为”认识差异的原因分析第三节 非法干扰行为的基本内涵分析一、附件17中“非法干扰行为”定义及最新修订二、其他国际文件对“非法干扰行为”的界定三、“非法干扰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分析第二章 非法干扰行为的国际公约法律体系分析——以三大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为基础第一节 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非法干扰行为的种类发展一、《东京公约》:对非法干扰行为种类的概括性规定二、《海牙公约》:时劫持航空器犯罪的规定三、《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明确非法干扰行为的基本类型四、三大公约中的非法行为种类与附件17中非法干扰行为的比较!第二节 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管辖规定对于非法干扰行为的适用一、先决问题:国际犯罪与非法干扰行为的关联二、公约的管辖规定及对非法干扰行为的适用第三节 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对非法干扰行为的严惩规定一、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严惩原则”确立二、罪犯引渡的“去政治化”三、处置航空犯罪的刑事程序与协助措施第三章 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现代化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影响第一节 新形势下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面临的挑战一、民航运输成为恐怖袭击选择的重要对象二、恐怖袭击增加了维护民航安全的难度第二节 新形势下三大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难以涵盖新类型的非法干扰行为二、实施非法干扰行为的主体范围有限三、原有公约未能满足当前国际反恐需要第三节 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修订工作的启动与开展一、“9.11”恐怖袭击事件引发对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体系的思考二、《北京公约》与《北京议定书》的通过第四节 新公约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冲击之一:法律体系的更新一、公约纳入新型航空犯罪威胁二、公约对“威胁实施航空犯罪”行为的禁止三、将“法人”新增为航空犯罪的主体四、明确“共同犯罪形态”的规定五、新增三类航空犯罪的管辖理由……第四章 应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国际标准措施体系分析第五章 我国非法干扰行为的概况及相关立法规制余论参考文献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一)适用对象包括非法干扰行为  《东京公约》第一章“公约范围”规定了适用对象:一是违反刑法的犯罪;二是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凡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但是,公约没有明确什么是违反刑法的犯罪,其他行为包括哪些种类,而是将“违反刑法的犯罪”留由各国依据本国的刑法规定进行处理。但是,考虑到当时航空违法犯罪中政治因素突出,公约特别强调在不妨碍第四条管辖权的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出于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外,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准许或要求对政治性刑法或对以种族或宗教歧视为基础的刑法的犯罪,采取某种措施。”前文已经分析,非法干扰行为属于危及民用航空安全,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各国也基本将其纳入刑法的规范。因此,非法干扰行为属于《东京公约》规定的犯罪与其他不法行为的范畴。  (二)仅适用于航空器内的非法干扰行为  该公约规定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空间——“航空器内”。这是因为航空犯罪的初期,针对地面航空器的破坏活动较少,处于万米高空的航空器更受关注。因此,无论是《东京条约》还是随后的《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更重视发生在“飞行中”的犯罪行为。  总体而言,《东京公约》将犯罪的认定留给各国刑法认定的方法,被指责为“模糊、不确定”,导致了各国适用公约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也使得后续两个公约制定时,更加重视明确具体的犯罪种类。并且,公约对涉及政治的“特殊犯罪”的排除,有利于各国重视普通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种类。  (三)首次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行为  尽管《东京公约》没有规定犯罪的种类,但却率先规定了最严重,也最先受关注的非法干扰行为——非法劫持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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