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
2013-2
林敏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3-02出版)
林敏 编
《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卷》紧密结合各地司法实践,归纳提炼出百余个司法典型疑难问题并作出精准解析,同时附以具有权威性的指导、参考案例对同类案件的案情、诉辩情况、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核心要素加以介绍,以帮助读者寻求破解疑难问题的办案思路、标准和尺度。还提供了各类型纠纷全面、准确的办案依据。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纠纷 一、婚约财产纠纷 1.彩礼与赠与如何区别? 2.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3.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适用证据规则? 4.“分手协议”约定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效? 办案依据集成 二、离婚纠纷 5.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6.夫妻间长期“冷战”,是否符合准予离婚的条件? 7.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8.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是否已解除夫妻关系? 9.原告撤诉后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如何认定“新情况、新理由”? 10.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与分割? 11.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12.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13.父母对子女结婚购房有出资的,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14.离婚时已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何处理? 15.男方家庭投资建房,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分割? 16.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17.夫妻一方的养老保险金,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18.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19.夫妻一方违法经营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21.离婚时亲生女愿随继父生活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22.如何认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办案依据集成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23.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何处理? 24.离婚诉讼中虚假债务如何审查? 25.变更抚养关系的,能否要求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重新分割? 办案依据集成 四、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26.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中,“过错”如何认定? 27.抚育多年的女儿却是别人所生,男方能否索赔? 28.一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 29.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办案依据集成 …… 五、婚姻无效纠纷 六、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七、同居关系纠纷 八、抚养纠纷 九、扶养纠纷 十、赡养纠纷 十一、收养关系纠纷 十二、监护权纠纷 十三、探望权纠纷 十四、分家析产纠纷 第二部分继承纠纷
版权页: 原告应小明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28日婚生女应陈蓉出生,2007年1月19日婚生女陈思颖出生。由于原、被告均是居民户口,按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违法生育第二胎,为了陈思颖能够申报户口,双方就协商办理假离婚手续。2007年6月18日,原、被告订立离婚协议书,以婚后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分割,同时约定应陈蓉由被告抚养。同日,原、被告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上没有涉及陈思颖的抚养问题,但是离婚后,陈思颖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一人抚养。在2008年春节期间,原告受他人提醒,开始怀疑陈思颖是否是其亲生。于是在2008年2月25日,原告委托杭州市博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与陈思颖间的亲子关系进行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陈思颖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原告认为,在陈思颖出生前,原告对被告悉心照料,在陈思颖出生后,原告一直与陈思颖共同生活,对陈思颖付出了作为一个父亲的全部心血。当得知陈思颖是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所生,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真相后,原告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离婚协议书与浙嵊离字[2007]425号离婚证各1份,证明原、被告已于2007年6月18日协议离婚。 2.嵊州市人民医院产科住院病历1份,证明陈思颖系被告在2007年1月19日,也即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 3.嵊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2份,证明陈思颖申报户口所用的名字是杨思颖。 4.杭州市博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DNA亲子鉴定个人咨询意见书1份,证明原告与陈思颖之间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 5.2008年6月20日法院对被告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告表示不需要重新进行亲子鉴定,并对杭州市博兴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的DNA亲子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被告陈淑红辩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首先,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就一直不合,感情一直不好,从2000年开始,双方就分居生活,很少发生性关系,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是导致双方协议离婚的直接原因,并不是原告所说的为了办理陈思颖的户El而进行的假离婚。其次,在协议离婚时,被告并没有过错,离婚的原因也不是被告与他人同居,因而被告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根本不存在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再次,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通奸行为,主张被告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最后,由于被告与原告之问早就开始分居,原告应该早就清楚陈思颖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并没有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商事典型疑难问题适用指导与参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卷》所提炼的法律适用问题凸显典型性、疑难性,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参考性,特别适合公检法人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