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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

北京万国学校 九州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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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国学校 九州出版社 (2013-01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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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理论法学从2012年的司法考试看,卷一和卷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考查26分(8道单项选择题和一道18分的简答题),卷二和卷三有些试题戴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帽子,但考查风格还是本学科的内容,故不算在内。法理学与宪法学各有23分,法制史有10分。理论法学已经成为了司法考试考查分数最大的学科。同时,理论法学的考查方式相对固定,值得我们花一定精力和时间对付理论法学!我们必须具体分析这些学科在司法考试中的命题特点,以寻找到具体有效的复习应对方法。司法考试是一门职业资格考试。比较现实而有效的应对方法是:它考什么,我们就掌握什么;它怎么考,我们就怎么复习;它考到什么程度,我们就掌握到什么程度。(一)法理学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法理学而言,司法考试关注的是法理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对于法理学深层次的问题不作探讨。因此,对法理学的深层次的内容无需作太深入的研究,我们需要掌握的是司法考试的重要知识点,比如法的特征、法的价值、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内部证成、外部证成、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法理学属于纯理论的学科。以前通过事例或案例考查法理学知识特别少,但近年来通过案例考查的力度正逐步加强!这是司法考试性质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律实践紧密相连所决定的。这要求我们不能只死记法理学理论,而应先理解其本质内涵,从而能够运用这些理论分析具体事例或案例。卷一的法理学题型为选择题,但要考查的知识点并不少。出题者越来越多地使用多角度考查的判断型选择题。这种判断型选择题有两个特点:一是题干一般表述为: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或错误的、不成立的或者不适当的等等;二是题中的四个选项的知识点,往往互不相干。针对这种题型,要求备考者的复习必须全面。这种判断型选择题在法制史和宪法学中也大量出现,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顺应司法考试大纲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独列出以及单独设置题目考查的潮流,本书2012年版继续特设一个专题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法制史法制史所研究的对象是法制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过程,并探究其发生、发展及演变的规律性。法制史在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从2011年真题看,法制史题量保持稳定。由于出题者既要照顾“中”、“外”,又要兼顾“古”、“今”,题目涉及到的知识点又必须与司法考试的性质相适应,对现行法有借鉴意义,故可考查知识点并非一般所想象的那么多。从历年的真题看,考查的侧重点主要是立法方面的知识点,其次为司法制度改革方面的知识点。事实上,考试大纲中关于立法、司法制度方面的知识点也是最为丰富的。为此,我们应当将主要的复习精力相对集中在立法、司法方面。当然,由于知识点之间的盘根错节,对相关的知识点也应当系统把握。就中国古代法制史部分而言,多数辅导教材是按照时代的顺序叙述的,这不利于备考者全面把握某一知识点,比如刑罚制度在古代的演变。为此,笔者在本书中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部分,按照立法、刑法、民事、司法制度四个线索分专题阐述,将相关知识点串联在一起,方便读者从整体上记忆;同时,也向读者指明了重点。专题中所附的例题,读者应特别注意其出题的着眼点(命题的视角)。(三)宪法学司法考试对宪法学的考查,侧重于对相关法条的考查。但是,宪法性文件众多,同一类知识点规定在不同文件中普遍存在,所以对法条的体系把握相当困难。为此,本书在阐释相关考点时去芜存菁,并力图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记忆。二、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由于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关度极强,使得备考者复习难度加大。又由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客观题安排在第二卷考查,这导致考生的第二卷分数普遍不高。另外,论述题特别容易出在行政法上,使得其特别重要。为达到有效的复习效果,我们必须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科特点及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科特点是该部门法的具体知识点都以其他部门法相关知识点为基础,但在有些方面又与相关部门法的类似知识点存在细微或者重大的差别。如果对其他部门法的相关知识没有把握好,则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时一定会在脑子里“打架”,与相关部门法的相似知识点纠缠不清。在复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时必须特别注意其中的差别,既要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的知识来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又不能简单地套用。比如“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一个基本概念,甚至可以说是核心概念,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围绕它展开的。把握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难题。但如果借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并注意区分二者的差异,具体行政行为就相对容易掌握了。司法考试对行政法学的考查,在近些年来逐年增加一些综合型题目,或者考查一些比较生僻的司法解释。综合型题目不是简单地考查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条,而是同时考查数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条。为此,备考者在复习中必须注意综合把握法条。为此,笔者在本书的编写中,根据需要,对一些知识点进行一定的综合,便于读者整体把握相关知识点;同时为应对某些生僻的司法解释,在阐述相关知识点时,就有关司法解释加以引用并进行说明。本书尽量不再使用原模原样的真题作为例题。而是细心琢磨已有的相关真题,分析出题者可能的设置陷阱方法,尽量设置很具真题风格的例题,以便读者在提高知识能力的同时,提高得分能力。在某些专题,甚至对同一知识点连续设置多个例题或多个选项,以便将出题者可能设置的陷阱全部展现出来。读者在研读这些例题时,不能只知道正确答案,而必须细细琢磨笔者在此提示的陷阱,即出题者可能的出题思路或套路。读者能在研读本书时对这些陷阱会然一笑,将是对笔者熬夜撰写本书的最大奖赏!本书是笔者多年来实际参加司法考试和司法考试教学培训经验的总结,其基本内容及体例、形式符合司法考试的要求,相信将有助于备考者减负和解惑!但效果如何,还需读者诸君无情的检验!愿与读者朋友继续交流和提高!

作者简介

万国学校,自1997年开始进入法律教育培训领域,历经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北京万国”获得了国家著名教育商标的保护,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司法考试培训领域内领先行业的教育培训品牌。每年经万国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人数过万人,被广大考生及社会各界赞誉为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摇篮,是中国法律人的“黄埔军校”。本书为北京万国学校组织编写。多年来,万国学校坚持培训与出版相结合的体制,由万国一线培训师撰写图书,并将该图书用于培训教学。

书籍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专题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部分专题二法的概念专题三法的要素专题四法的渊源专题五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专题六法的效力专题七法律关系专题八法的运行专题九法律适用专题十法的演进专题十一法与社会法制史部分专题十二中国古代立法史专题十三古代刑事、民事法律制度及适用原则专题十四中国古代司法专题十五清末民国的立法与司法专题十六外国法制史宪法学部分专题十七宪法基本理论专题十八我国的行政区划专题十九选举制度专题二十地方自治制度专题二十一公民基本权利专题二十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二十三国家主席、国务院及中央军事委员会专题二十四地方国家机关专题二十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题二十六宪法实施及其保障专题二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与备案行政法总论部分专题二十八行政法基本原则专题二十九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专题三十行政机关公务员专题三十一抽象行政行为专题三十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专题三十三行政处罚专题三十四行政许可专题三十五行政强制措施专题三十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非诉行政决定专题三十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行政决定专题三十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法部分专题三十九复议申请受理专题四十行政复议审理行政诉讼法部分专题四十一行诉受案范围专题四十二行政诉讼原告专题四十三行政诉讼被告与第三人专题四十四行政诉讼管辖专题四十五行诉受理审理专题四十六复议诉讼关系专题四十七行政诉讼证据专题四十八行政诉讼期限专题四十九行诉法律适用专题五十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专题五十一行政诉讼判决专题五十二行政诉讼执行国家赔偿法部分专题五十三国家赔偿概述专题五十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专题五十五司法赔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一般程序11040207 1.处罚决定原则上按照一般程序作出,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属于例外情形。 2.依照一般程序,不能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处罚,而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其中,情节复杂案件、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集体讨论决定。 3.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具有下列特点:(1)一般需调查、检查(若检查个人住所应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且执法人员须为2人以上;(2)处罚决定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3)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若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在2日内送达)。 【提醒注意】 (1)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2)不管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有被侵害人的,均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例33.8】2006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赌博。该郊区派出所以赌博为由,拟对吴某处以5日拘留。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 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 D.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吴某家人 (四)听证程序11040208 1.听证程序参照的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以保障程序正当原则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中得到遵守。听证程序,并非独立的决定程序,而是附属于一般程序的。 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提醒注意】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才有义务举行听证:①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是指2000元以上。②当事人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3.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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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北京万国学校专题讲座系列:理论法学•行政法专题讲座(2013年)》由九州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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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比较喜欢万国的司考资料,特别是专题讲座系列。很具体,对于司考复习有很大的帮助。买的这本书发货很快,质量也很好,先赞一个!


复习时用得上,不过只是简单翻了下


中间几页纸张不太好,好多杂质。


书是正版的,快递一天就到了,只是书有点损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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