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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王永起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王永起  

页数:

418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丛书》强调的是裁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出发点,编写体例不同于传统的案例类图书编写方式。  《劳动争议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为其中之一的分册,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因就业歧视(目前仅限于疾病歧视)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高轶明诉北京比德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就业歧视争议案二、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平阴鲁西化工第三化肥厂有限公司诉翟春清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三、非法劳动用工发生的争议应当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傅水源诉某纸板厂出资人王某工伤赔偿争议案四、《劳动法》实施之前建立的劳动用工关系,一般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荣娟等12497人诉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保险待遇争议案五、劳动者要求同工同酬发生的争议一般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神华精煤运销公司诉赵文斌等17人请求按同工同酬补发工资报酬争议案六、因人事档案关系转移手续发生的争议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欧某诉某汽车出租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争议案七、劳动者不履行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发生的争议应根据当事人的诉因确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山东迈英德化学有限公司诉赵守元、吉化集团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争议案八、个体工匠与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叶某诉戴某、陈某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案法律指引相关法律链接第二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三章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当事人第四章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第五章 订立劳动合同争议第六章 无效劳动合同争议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争议第八章 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章节摘录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就业促进法》的实施为解决就业歧视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就业促进法》第62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例如以性别、民族或者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疾病等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因公平就业或者就业歧视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就业歧视现象是我国目前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单纯依靠司法手段难以妥善解决劳动者就业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所以人民法院不可能干预所有的就业歧视现象,只能有条件地受理因就业歧视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近几年,披露报端的就业歧视争议越来越多,但我国现实生活中,劳动者遭遇的就业歧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如性别歧视、身体歧视、户籍歧视、疾病歧视等。对这些就业歧视现象发生的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仅作了原则规定,尚缺少明确具体的实体法依据,有很多就业歧视现象尽管可以认定为就业歧视行为,但仅诉诸诉讼手段往往很难从根本上予以消除,况且人民法院在就业歧视行为的认定上尚存在着一些技术操作的难题,因此,把所有的就业歧视发生的争议全部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不可能的。但疾病歧视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如我国有慢性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者约1.2亿,慢性乙肝病人约3000万人。这些乙肝病人能否就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多起“乙肝歧视”的案件,许多乙肝病人被拒之于用人单位门外,严重地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为此,2005年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公布的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标准中,明确规定“肝炎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但劳动就业领域,乙肝等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2007年5月18日,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表面抗原携带者。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2007年10月30日,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再次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人民法院受理因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就业歧视产生的争议,目前应当仅限于疾病歧视引发的劳动争议,对用人单位的其他就业歧视行为诉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干预的尚缺少实体法的依据,即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有条件地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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