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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常用裁判文书写作指南

刘彦宁//吴国荣 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人民法院  

作者:

刘彦宁//吴国荣  

页数:

489  

前言

有人说“裁判文书是一面镜子”,它可以折射出一定时期司法制度和司法水平。的确,不同国家以及各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司法制度的设计,都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最终都是通过裁判文书的形式付诸实施的,其法律自身的公正性会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同时,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又可以反映这一时期执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适用水平。因为,法律制度的公正性设计,是否被司法机关正确贯彻实施,与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有直接的关系。也有人说“裁判文书是一把尺子”,它可以衡量一位法官的政治品质和办案水平。这话一点不假,因为裁判文书的质量与法官的综合素质有直接的关系,通过裁判文书可以反映出一个法官的政治修养、法律知识、业务能力、文字表达水平。所以,要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就必须提高法院的审判业务水平;要提高法院的审判业务水平,首先要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就必须从提高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入手。《人民法院常用裁判文书写作指南》一书的两位作者刘彦宁、吴国荣同志,在长期从事审判实践工作中,不断积累,不断探索,此书应该就是他们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的的结晶。该书把现代汉语、形式逻辑、法律知识有机地融为一体,将写作理论与审判实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你可以用对号入座的方式掌握写作的基本要领,也可以在仔细品味中追求那画龙点睛的神来之韵。该书不仅对从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有很好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人员也会有所启发。

内容概要

  《人民法院常用裁判文书写作指南》一书,在长期从事审判实践工作中,不断积累,不断探索,此书应该就是他们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的的结晶。该书把现代汉语、形式逻辑、法律知识有机地融为一体,将写作理论与审判实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你可以用对号入座的方式掌握写作的基本要领,也可以在仔细品味中追求那画龙点睛的神来之韵。

作者简介

刘彦宁,1961年11月出生,1983年8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毕业后在人民法院工作8年,先后任中级法院审判员、研究室主任等职,自1994年起,先后担任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地市党报总编辑、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2004年重回人民法院工作,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曾荣获全国地市党报好新闻奖,多次在地市、省区级刊物发表文章。吴国荣,1953年9月出生,1982年1月毕业于宁夏大学政治系,本科学历,三级律师、三级高级法官。曾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县(区)司法局长、法制局局长、基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曾参与编写《常用法律文书写作指南》一书,在国家中文核心刊物发表《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辨析》、《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理探析》等学术文章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人民法院常用裁判文书的特点及作用第二节 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第三节 法院裁判文书的语法运用第四节 裁判文书常用的表达方式第五节 法院裁判文书的逻辑运用第六节 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第二章 刑事裁判文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刑事判决书第三节 刑事裁定书第四节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三章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民事判决书第三节 民事裁定书第四节 民事调解书第四章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行政判决书第三节 行政裁定书第四节 行政赔偿调解书第五章 国家赔偿文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国家赔偿确认裁定书第三节 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第五节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书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二)矛盾律矛盾律是不矛盾律的简称,其含义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对象在同一方面既肯定什么同时又否定什么。这两种判断不能同时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个是假的。矛盾律要求人们在思维的过程中应当首尾一贯,不能前后矛盾,这也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如果对同一对象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断,就必然会作出一个错误的判断结果。如在某一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行为较少,其情节显著轻微,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前面的“情节显著轻微”如果是真的,那么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不能受刑事追究的。可是后面又说被告人“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而从犯是以构成共同犯罪为前提的,减轻处罚只是在法定最低刑期以下予以处罚,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理结果完全是不同的。这是一个明显的前后矛盾的判断,在现实虽然不多见,但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必须予以杜绝。在民事裁判文书中也有前后矛盾的情况,如在一起宣告黄某某下落不明的特别程序判决书中说“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08年×月×日证明死者黄某某于2008年×月×日失踪”。这是一个典型的矛盾判断,前面已经认定黄某某是死者,后面又说黄某某失踪。还如一判决书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如下判断:“原、被告之间就借款利息的约定明显高于不得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法律规定,但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该约定有效。”前面的“利息的约定明显高于不得超过法定利率四倍的法律规定”是一个无效民事行为的判断,而后面又以合同自愿原则作出了“该约定有效”自相矛盾的判断。这种情况,在裁判文书中都是不能允许的,不仅判断不能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对案情的表述也不能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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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常用裁判文书写作指南》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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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很好,只是我买了一本近似的,所以有点重复,呵呵。送货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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