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人民法院案例选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2出版)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2出版)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页数:

377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自1992年下半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到现在,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下,在全国各地通讯编辑的辛勤工作下,在促进应用法学研究、指导审判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读者的普遍欢迎。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概况和一定时期社会概貌的如实反映,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重要参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资料和法学教育的丰富素材。

书籍目录

一、特别策划 交易习惯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的认定与运用1.王忠东诉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案2.黄国民诉厦门台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玉宏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3.南京丁山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诉朱睿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4.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兴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5.查爱民诉唐卫芳等买卖合同纠纷案6.尤羡治诉龙海市良兴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以案释法7.郭永明等绑架案三、请示与答复8.违规挪用客户证券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时客户对证券主张取回权的处理四、裁判方法五、案例精选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案中,在理解婚宴菜单中没有标明专业学术名称的“基围虾”的含义时,首先应当根据通常标准认定,而按照普通社会公众的普遍理解,“白灼基围虾”所用的虾是价格较为昂贵的“基围虾”,它应当有别于价格较为低廉的普通的虾。其次应当参照本地餐饮行业、水产市场在本地交易习惯中所通常理解的标的物称谓认定,根据法院对南京水产品市场相关交易习惯所做的调查,水产行业在虾类交易中,沙虾与基围虾是两种不同的对虾品种,“沙虾(学名为南美白对虾)”与“基围虾(学名为日本对虾)”完全不同,其价格、口感、颜色均有很大差别,沙虾不是基围虾。确定了本案中的“白灼基围虾”的通常理解和民事习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明晰。原告丁山酒店在履行婚宴服务合同时,不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和水产行业中交易习惯选用“基围虾(学名为日本对虾)”,而是按照有关书籍中的理解选用“沙虾(学名为南美白对虾)”来烹制并交付“白灼基围虾”这个菜肴,属于不适当履行,对此构成违约。二、原告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消费欺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4条第(1)项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属于消费欺诈。


编辑推荐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71辑)》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人民法院案例选 PDF格式下载



极烂,错别字一大堆,绝对盗版


书的编排还行,比较有特点的是新增了几篇理论文章。让人恼火的是涨价了,即使卓越打了折也太贵了,出版社真黑。


与以前相比,《人民法院案例选》的这一辑有些变,在我看来是在向大杂烩的方向变,有些不伦不类。因为这一本上既有案例,也有学术文章(2篇)。不知道为什么一本本来是案例的书却要开始加入文章,难道该文章的作者没处发表文章了吗?真是遗憾!本来是我认为很好的案例书,为什么不好好坚持自己的特色办下去,非得加入所谓名家的文章不可!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