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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下)

张军 张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8出版)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张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8出版)  

作者:

张军  

内容概要

张军主编的《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修订版)(套装共2册)》以解读为重点,以最新的资料、最快的速度、最准确的阐释对法律文件进行同步解读。将2008年6月份以后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一一收录,按照刑法条文顺序和时间先后编排,并将法律、司法解释解读放在相关文件之后。同时,为了满足广大法律工作者工作、学习的需要,《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修订版)(套装共2册)》对1997年刑法及其后通过的《决定》和8部刑法修正案进行了编辑整理。根据8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条文进行了一一对比和修正,在每个修正条文的最后,以编辑提示的形式,提示读者条文修正的依据、修正条文的实施时间、1997年刑法原条文的规定,展示该条文的变化和历史沿革,方便适用,便于对比和研究。

书籍目录

上册 一、刑法总则 (一)综合 (二)刑法适用范围 (三)犯罪 (四)刑罚 (五)刑罚的具体适用 (六)刑事裁判文书 二、刑法分则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侵犯财产罪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六)危害国防利益罪 (七)贪污贿赂罪 (八)渎职罪 下册 三、刑事诉讼 (一)综合 (二)回避 (三)审理期限 (四)管辖 (五)辩护 (六)证据 (七)强制措施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九)立案及立案标准 (十)侦查 (十一)司法鉴定 (十二)起诉 (十三)第一审程序 (十四)第二审程序 (十五)死刑复核程序 (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十七)执行 (十八)赃款赃物处理 (十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1.不如实供述身份等情况 在调研中发现,犯罪分子到案后不如实交代身份等基本情况的越来越多,有的是“面子”问题,但相当一部分是企图隐瞒漏罪或者前科情况。前者说不上有主观恶意,后者则违背了自首的立法本意,既影响到准确、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也不利于监所管理。因此,《意见》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包括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和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并对如何认定如实交代身份进行了明确。以不如实供述身份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为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如真实年龄为22岁,但谎称为19岁,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如冒用他人姓名企图隐瞒前科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则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出现隐瞒身份的其他情形,可以根据隐瞒的内容是否影响定罪量刑为标准进行分析判断。 2.“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学术界有观点认为,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实);而所谓“对量刑有重大影事实、情节”,则是指决定着对嫌疑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他部分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我们基本同意这种观点。主要犯罪事实首先包括定罪事实,自不待言,而对于量刑事实,则应区分已如实供述与未如实供述部分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对于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暴行的,《意见》规定,认定是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基本标准,是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并规定了区分犯罪情节与犯罪数额两个具体标准,即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这里,犯罪数额的多少一般都有比较明确的界限,而犯罪情节的轻重,则要根据情节的危害程度、对量刑的影响加以判断。如,被告人抢劫作案三起,其中第三起致人死亡,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交代了前两起,隐瞒了第三起,由于致人死亡的一起犯罪对量刑有决定性的影响,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轻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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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修订版)(套装共2册)》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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