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2011-8-1
人民法院出版社
奚晓明 编
378
无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3)理解与适用》作者均为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官。全书以司法解释的条文为顺序,按照条文主旨、背景依据、条文理解和审判实务四部分进行说明。 书中重点对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详细阐释。本书具有权威、实用及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及法学院校师生等法学研究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理解、掌握和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准确适用婚姻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2011年8月12日) 第二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要点提示 一、关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 二、在亲子关系纠纷中如何处理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问题 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四、关于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的问题 五、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六、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七、关于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的问题 八、关于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问题 九、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十、关于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十一、关于一方尚未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的问题 十二、关于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认定问题 第三部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 第二条【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 第三条【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 第六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第七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形】 第九条【生育权纠纷】 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第十二条【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 第十三条【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 第十四条【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第十五条【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 第十六条【夫妻间借款的处理】 第十七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第四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录)(1999年4月29日) 二、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录)(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9日) 四、部门规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
版权页: 【条文理解】 本条解释规定了两种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1)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也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在离婚诉讼中丈夫提出其本人与其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之间不具有亲子关系,因此,要求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后,自己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有的还要求其妻赔偿其因受骗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费用。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的一般为男方。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双方请求确认与子女不具有亲子关系。此种情形,一般常见于子女于出生时被医院抱错或者被他人调包等情况。申请亲子鉴定的为双方当事人。第三,离婚诉讼中双方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争执不下,女方突然提出男方与孩子不具有亲子关系作为独自抚养子女的理由。双方均有可能申请亲子鉴定。(2)认领婚生子女的诉讼,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通常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他人的子女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流浪的未成年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第二,子女要求确认某人与自己具有亲子关系(系生父或母)。上述两种情况一般均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 本条司法解释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这是主张利己事实者负举证责任的证据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要求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义务符合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2)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对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必要的。根据形式逻辑的要求,欲达到证明目的,证据必须满足必要和充分两个条件,本条司法解释采用了“必要”来描述原告举证所要达到的一种证明程度。其想表达的意思是如果只是怀疑或者臆想而没有证据支持,换句话说,也就是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的程度,则根本不具备举证责任向被告转移的条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直接被驳回。这时其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亦不会得到支持。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作者均为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官。全书以司法解释的条文为顺序,按照条文主旨、背景依据、条文理解和审判实务四部分进行说明。书中重点对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详细阐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具有权威、实用及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及法学院校师生等法学研究人员和社会公众及时、准确理解、掌握和适用本司法解释。
无
质量一般,估计不是正版
比较专业的书籍,是业务类型,
1、物流特别慢,一个多星期才到。2、书籍印刷质量差,且有污损。3、本打算收货时拒收,但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名称与商家名称不符,让我始料未及,错误签收。4、亚马逊退换货流程复杂耗时长,且已临近春节,让人无暇索赔,只能无奈接受!
不理不睬,在亚马逊网上买过许多次书籍,第一次碰到这种事情,阳光书店是怎么回事
书送得快,也很准确,是一本新书。喜爱。
书质量不错,里面东西也比较全
赶上亚马逊图书4.9折封底的活动,这个系列的书平时价格太高。活动买挺划算。发货速度也很快,出差两天,结果还让同事帮着签收。第一次在亚马逊买书,体验不错。
书的印刷质量真的一般,纸质较差。书脊有些破损,封面也有点脏。快递刚送来,马上上来评论。至于内容,还没有看。
买了2本书,分开发货,这本书是加盟店铺发货的,有点旧,而且封面有折痕,很郁闷,34.8买的,价格还是高。
律师必需品,有利于从事法律实务。
说实话,本书不错,但也仅仅只是不错。没办法,因为它代表最高法院的观点!
条文内容讲解透彻清晰,很喜欢。
是我需要的东西,和我期待的一样。
已收到,还不错呢,呵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