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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奚晓明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2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

奚晓明  

页数:

122  

内容概要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是一套以为最新法律规范提供同步“解读”为主的系列丛书,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与执行4个分册,按月出版。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总第83辑)》以“解读”为重点,突出全、专、新、快、准等特点,通过对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重要地方性法规进行同步动态解读,弥补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类出版物没有同步阐释、解读内容的不足,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最新法律规范,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信息平台。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发布稿准确适用婚姻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三)》要点解读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章节摘录

  三十二、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  答:《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造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行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很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不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但法院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保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  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


编辑推荐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本辑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专辑。《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总第83辑)》(作者作者:奚晓明)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还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并撰写了《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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