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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实用手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实用手册编选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实用手册编选组  

页数:

1259  

内容概要

  《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2年版)》是人民法院出版社的品牌书,收录了截止2012年年初的常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文件百余件,按照内容分为总类、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调解、诉讼费用、其他九类。《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2年版)》在原版基础上做了更新、修订,不仅适合法庭审判人员使用,对于其他法律工作者也是便捷、快速查询有关常用法律文件的实用类工具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2011年1月28日)第二编 民事审判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婚姻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第三编 商事审判第四编 刑事审判第五编 民事诉讼第六编 刑事诉讼第七编 调解第八编 诉讼费用第九编 其他

章节摘录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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