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
2012-12
吴庆宝、 俞宏雷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12出版)
《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主流观点,总结了各地法院和法官的实务经验,吸收了学界通说的精神,对民事审判中常用法律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逐一解答,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量方案。这些裁量方案或是对立法中的原则性条款和幅度过宽条款进行了细化,或是对部分选择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精神进行了初步的规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民事自由裁量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自由裁量权及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基础及基本形态 第二章 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第三章 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及其规制 第二编 民法通则与自由裁量规范 第一章 民法通则一般规定与自由裁量规范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与自由裁量规范 1.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由裁量规范 2.以违反“社会公德”为由确认民事行为或者合同无效的裁量规范 3.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民事行为或者合同无效的裁量规范 第二节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适用与自由裁量规范 4.《民法通则》第12条、《合同法》第47条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认定 5.《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欺诈”的认定 6.《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胁迫”的认定 7.《民法通则》第58条、
版权页: (二)要挟行为是非法的行为 这一要件是胁迫构成的关键要素,如果胁迫不具有非法性,则胁迫将不成立,各国法律均将非法性作为胁迫的要件之一。在具体判断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理论与实践,即从胁迫的手段、目的以及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来具体判断: 1.手段的非法性。如果用以胁迫的手段是法律所禁止的,也就是用以胁迫手段是非法的,那么胁迫就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如果威胁行为包含犯罪行为,侵权行为,则明显是不当的。 2.目的的非法性,如果手段非法而目的合法,这种威胁当然具有非法性。而在手段合法而目的不合法时,胁迫也属于非法。如以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为手段要求犯罪行为人给自己好处费等。 3.目的与手段结合时的非法性。即虽然手段和目的就其本身来说并不违法,但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可能违法,也可能构成胁迫的非法性。 另外也可以从威胁行为导致的结果的公平性评判。 (三)被要挟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胁迫的一般情况特征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其结果是,后者的意思表示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作为受胁迫方,其主观上有两点认识,一是胁迫方所要求和希望的与自己的真实意愿相背离,二是如果不屈从于胁迫方的意愿,己方利益将会或正在受到严重损害。上述心理状态最终反映在客观上的后果便是,受胁迫方做出了胁迫方所希望的行为。这两个角度的内容是胁迫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胁迫行为的独有特征。
《民事裁判自由裁量规范》由吴庆宝,俞宏雷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