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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

胡锦光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胡锦光 编  

页数:

17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宪法事例的形成,既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国虽然不存在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但通过这些宪法事例,推进和影响了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中国人的国家观念、中国的立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制度、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未来也必然推动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化。因为这些宪法事例是中国社会内在的宪法诉求,是宪法理念的深刻体现,是宪法影响和作用于中国社会的深刻体现,是宪法核心价值的深刻体现。这是它们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根本原因。

作者简介

胡锦光,1960年1月生,男,徽州人。1983年6月、l986年6月和1998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MPA首席教授、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级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宪法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中国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代表性学术成果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独著)、《行政处罚研究》(独著)、《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主编)、《中国十大宪政事例研究》(主编)等,并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
  2005年入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7年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奖;2008年获中宣部、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双百活动最佳宣讲奖”。
  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政策法规司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等。

书籍目录

序论:宪法是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的事例1:电影《苹果》遭禁事件——表达自由与艺术自由的界限 一、电影《苹果》遭禁事件始末  (一)事件  (二)事件所涉及的法规条款  (三)法律问题 二、为什么表达自由值得保护 三、猥亵性或色情影视作品是否属于表达自由保护领域 四、艺术创作自由与猥亵性表现 五、对猥亵性作品进行管制的正当性理由  (一)维护社会的良善风俗  (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六、电影审查与电影分级制度事例2:法院判决企业禁止员工外宿违反宪法精神——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问题的探讨 一、事件始末 二、该案是“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吗  (一)诉讼主体  (二)救济对象  (三)裁判依据  (四)责任承担 三、法院能依据宪法裁判案件吗  (一)什么是宪法适用  (二)法院能否适用宪法 四、我国法院应如何对待宪法  (一)合宪法律解释  (二)法律、法规的违宪疑问权事例3: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设立全国哀悼日——人的尊严和生命权的宪法保护上官丕亮 一、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设立全国哀悼日始末  (一)汶川大地震的发生  (二)网友和学者的倡议  (三)国务院的决定  (四)首次平民哀悼日的举行 二、为平民设立全国哀悼日在我国有法律依据吗  (一)为平民死难者设立全国哀悼日是国际惯例  (二)为平民设立全国哀悼日在我国的合法性问题 三、首次为平民设立全国哀悼日有哪些宪法意义  (一)设立全国哀悼日体现了维护“人的尊严”的宪法精神  (二)设立全国哀悼日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精神 四、首次为平民设立全国哀悼日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有什么启示事例4:律师依据新律师法会见当事人遭拒事件——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的位阶关系张步峰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遭拒事件始末 二、国家立法权的分配——基于实定法的解释 三、“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效力关系如何 四、《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效力关系 五、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局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的申请这一行为 ……事例5: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被选举权保护事例6:贵州瓮安等地爆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利益与表达途径事例7:北京机动车限行令事件——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保障事例8:“三鹿奶粉”事件——生命权、健康权、新闻自由、知情权的宪法保护事例9:《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村土地流转

章节摘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明确了宪法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国家行为准则”,要求任何宪法性审查必须有国家行为的存在,这是所有宪法性诉讼的前提。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也允许特定情况下私人之间宪法诉讼的存在,这种特定情况就是“国家行为准则”适用的例外,包括“公共职能性例外”(The Public Function Exception)和“(职权)牵连性例外”(The Entanglement Exception)。前者是指被起诉的个人或私人组织实际上在履行国家机关的公共职能,后者是指国家机关明确地授权、鼓励或支持的一个私人或私人机构侵犯个人的宪法权利。①这些例外情况实际上扩充了“国家行为”的内涵,使私人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变成了“国家行为”。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意味着宪法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都是私人或私人组织,实际上依然固守着宪法案件诉讼主体的传统特点,要求其中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行使公共权力的社会组织。而在德国,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宪法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形成了“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其中“间接效力说”是目前学界普遍赞同的观点。“间接效力说”坚持宪法基本权利针对的是国家权力,并非专为私法关系而设。在此基础上,它认为应当结合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在价值和精神对私法规范中的概括条款进行解释和适用,从而使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间接地调整私人之间的活动。从该理论的逻辑可以看出,纯粹私人之间的纠纷仍然是一个民事问题,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加以解决。本案是三水食品有限公司诉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这在表面上符合了宪法案件对诉讼主体的要求。但是,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参与到该案件中来,是因为其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引发了原告三水食品有限公司的不满,并不是因为其侵犯了三水食品有限公司的宪法权利。而且,本案中,法院所认定的“禁止员工外宿”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并非该国家机关所为,而是原告三水食品有限公司这一私人企业所为。也就是说,是否侵犯人身自由这一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是本案第三人王登辉与本案原告三水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均为私人主体,并不符合宪法案件对于诉讼主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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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脏就是了,不过毕竟很久的书了,但是书很没有任何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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