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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

法律考试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

226  

内容概要

  功能一 全面收录指定法规14件  功能二 “*”标注最新增补法规3件  功能三 突出标示重点法条60组  功能四 精选2002-2009年典型真题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章节摘录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通知与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债务人义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个别清偿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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