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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王玉辉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玉辉  

页数:

388  

前言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转瞬之间,郑州大学法学院已经走过了二十六个春秋寒暑,现已将近而立之年。在兄弟单位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历经几代郑大人的不懈努力,郑大法学院逐步发展为拥有一个法学博士学位点,两个一级学科(法学和法律)硕士点,九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点,一个法学本科专业,四个省级重点学科,两个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教学研究性法学院,成为中原大地从事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的重镇。进入21世纪的郑大法学院,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按照引进与培养并举、倡导教师博士化的方针,在近80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业已过半。作为法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坚力量和学术骨干,一大批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正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崭露头角。为了充分展示其学术成果,并为我院培养的优秀博士生提供较高的学术平台,我们在编辑出版《郑大法学文库》的基础上,经与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协商,拟推出一套具有更高学术价值的《法学博士文库》。该文库主要出版我院师生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借此展示中原法律学人的学术精神、学术品格和优秀学术成果,为发展壮大我们的科研团队创造条件。

内容概要

垄断协议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本书从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两方面视角,以垄断协议的行为界定——类型化研究——韦法性判定——违法性证明——法律制裁为主线,对垄断协议规制制度的学理基础、协同行为认定标准、情况证据证明规则、制裁措施及程序保障机制、宽免政策等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展开研究;特别是立足于我国市场经济及竞争政策发展的实态,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及反垄断法治趋势,针对我国垄断协议的现状及成因、法律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进行了探讨。

作者简介

王玉辉,1975年生,辽宁辽阳人,经济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大学女性维权中心秘书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大学中日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1999年保送于辽宁大学研究生院,2001年公派日本,2002年先后获中国、日本法学双硕士学位;2007年获中南大学经济法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为竞争法、经济法基础理论及日本反垄断法。主持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主持天津市教委社科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出版
学术译著《日本反垄断法解说》;参编法学教材多部,在《社会科学辑刊》、《河北法学》、《经济法论丛》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编 垄断协议的学理解析 第一章 垄断协议的内涵界定 第一节 垄断协议称谓的解读 一、国外垄断协议的相关称谓 二、我国垄断协议的相关称谓 第二节 垄断协议的概念及特点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 二、垄断协议的特点 三、我国《反垄断法》垄断协议概念评析 第三节 垄断协议与其他垄断行为的关系 一、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 二、垄断协议与企业合并的关系 第四节 中国垄断协议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中国垄断协议的发展状况 二、中国垄断协议的特点 三、中国垄断协议的成因 第二章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垄断协议的主体要件 一、经营者 二、行业协会 第二节 垄断协议的行为要件(一)——实质要件 一、拘束的相互性 二、拘束的共通性 第三节 垄断协议的行为要件(二)——形式要件 一、协议 二、协同行为 三、决议 第四节 市场效果要件——相关市场限制竞争 一、限制竞争 二、限制竞争的地域范围——相关市场 三、限制竞争的形成时间——垄断协议的成立问题 第五节 公共利益的违反 一、公共利益的含义 二、公共利益要件在日本、英国的运用 ……第二编 垄断协议的主要类型第三编 垄断协议的违法判定规则及证明规则第四编 垄断协议的法律制裁后记

章节摘录

三、中国垄断协议的成因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立法和执法环境的改善,垄断协议的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观,然而造成该现象的体制性根源等原因依然存在,该行为在我国依然存在。具体来说,垄断协议在我国形成、发展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转轨中的经济体制状况是我国垄断协议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我国现阶段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时期:一方面,市场经济开始建立和完善,促进了我国市场主体迅速发展,不断壮大。一些行业出现众多的经营者,甚至于开始出现具有一定经济力的经营者,从而导致供过于求、竞争加剧。因此,为维护长期稳定的经济利益,一些领域中的经营者纷纷合意限制竞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仍旧在一些行业领域限制经营者自由准人,如石油、电信等领域,尤其是公用事业领域,因此,在这些竞争不充分的行业领域中,垄断协议行为并不普遍,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较为普遍,从而导致我国的垄断协议多存在于市场竞争过度、供过于求的行业领域。第二,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是我国垄断协议呈现政府干预性的直接原因。我国政府机构虽然经过改革,但新的经济体制还尚未完善建立起来,国家对一些经济活动仍采取直接干预的方式,甚至于有些行业主管部门滥用权力限制市场准人,干预市场价格,从而使垄断协议呈现出很强的政府干预色彩。

后记

《垄断协议规制制度》一书是我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写作完成的。2007年,博士论文创作工作完成。同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并于次年8月开始实施,我国垄断协议立法、实施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成为了本人继续对其深入探寻的动因。同时,这一期间,许多国家的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情况证据的证明规则、恶性垄断协议的强化制裁、法律制裁的程序保障、垄断协议的宽免方针日趋发展……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并立足于此,本人对博士论文进行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并集结出版。书稿的创作过程如同新生命的孕育,既有着十月怀胎的艰辛,也有着呱呱坠地的欣喜。伏案研习的日日夜夜里,创作是令人敬畏和充满艰辛的,但每一次冥想苦思后问题的提出与求证又是让人欣喜与愉美的。现今《垄断协议规制制度》一书终于定稿,不久即将面世出版,对于我个人而言,不能不说它是我个人学术道路上的一件大事、喜事,它是我多年来从事反垄断法研究的一项重要成果。从选题确定到书稿创作,几年来的研究让自己深深地认识到: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完善的法律规制制度不但需要垄断协议实体规范制度的明确具体,更需要程序规范制度的充分保障;不但需要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还需要经济学等理论制度的强力支撑。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垄断协议规制体系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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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性尚可,理论性不足,尤其在与中国现实相关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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