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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经济学导论

A·米切尔·波林斯 法律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A·米切尔·波林斯  

页数:

152  

译者:

郑戈  

Tag标签:

无  

前言

本书研究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为数不多的几个问题,目的是集中力量展示“如何像一位经济学家那样思考”法律规则。正如经济学家们所知的那样,像一位经济学家那样思考一个问题就意味着为之建立一个无论是用语言、图形还是数学来表达的“模型”,以便萃取出所研究的那种关系中的精华。不幸的是,对于大多数法学院学生和许多本科生来说,经济学家写的许多关于法律制度的东西都采用了图形和/或数学的模型。本书的目的是表达出经济学的精神以及由此而获得的洞见,而不借助它的技术手段。我将仅仅依靠简单的算术例子。由于本书并不以任何关于法律制度的知识作为阅读前提,它既可以用于法学院也可以用于本科生的法和经济学课程。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它都既可以用作一份更加详尽、全面地讨论这个课题的材料之补充,也可以作为核心教材,而以教师所选择的补充读物辅之。同时,考虑到书中所涉及的论题,它也可以用以补充法学院一年级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和刑法课程抑或高年级的环境法课程的传统判例选编读本。为了使正文尽可能流畅易读,我严格限定了脚注的数量。

内容概要

  更新和扩充之后的《法和经济学导论》第三版集中讨论了一系列核心法律问题,包括财产权、合同、侵权法、刑法以及诉讼。《法和经济学导论(第3版)》简洁精准地讲授了同法律相关的经济学原则和要点。在未曾诉诸专业术语和数学的情况下,波林斯基向学生展示了如何“像经济学家那样思考”以及如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

A·米切尔·波林斯基A.(Mitchell Polinsky),现任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约瑟芬·斯科特·科洛克法和经济学讲座教授(Josephine Scott Crocker Professor of Law and Economics)。他于1973年获麻省理工学院(MIT)经济学博士学位,此后在1973-1979年间任教于哈佛大学,自1979年开始一直任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波林斯基是法和经济学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和杰出学者,古根海姆学者,美国法和经济学协会(Americall Law and Economics Association)主席。译者简介:郑戈,1972年出生于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迄今出版学术译著七部,包括《宪政与权利》(路易斯·亨金与阿尔伯特·罗森塔尔编,与强世功、赵晓力合译,三联书店,1996年),《公法的变迁》(狄骥著,春风文艺出版社与辽海出版社,1999年),《第三条道路》(吉登斯著,三联书店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宪政的哲学之维》(罗森鲍姆编,与刘茂林合译,三联书店,2001年),《公法与政治理论》(马丁·洛克林著,商务印书馆,2002年),《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达玛什卡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以及《法律的道德性》(朗·富勒著,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2005年);专著一部,即《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以及中英文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图表清单/005序言/007第一章 导论/001假定的作用/002第二章 效率与公平/006存在冲突么?/006第三章 科斯定理/010零交易成本/010正的交易成本/011第四章 应用一:侵害法/014零交易成本/016对策行为/017不完备信息/019第五章 应用二:违约/023一份面面俱到的合同/025有效率的违约/026有效率的信赖/029第六章 应用三:交通事故/033开车人的注意程度/034行人的注意程度/036活动水平问题/039第七章 风险承担和保险/044风险承担/044保险/046第八章 应用四:违约再探/049最优风险分配/050各种救济方式的效果/052第九章 应用五:交通事故再探/056无法获得私人保险时的情况/057可以得到理想的保险时的情况/059不完全保险/060第十章 应用六:通过罚款来执法/063风险中立的情形/065风险规避的情形/066第十一章 应用七:用监禁来执法/072负效用成比例增加/073负效用超比例增加/075负效用低于比例增加/077第十二章 竞争性市场/081价格等于成本/082竞争性定价的效率/083第十三章 应用八:污染控制/084只有污染者才能决定损害程度时的情况/085受害人也能影响损害程度的情况/087第十四章 应用九:产品责任/090消费者拥有完全信息的情况/091消费者低估了产品风险的情况/093风险规避/094消费者采取注意/097第十五章 应用十:委托人一代理人责任/099基本分析/100代理人的风险规避/103监督代理人/105对判决免疫的问题/106第十六章 应用十一:诉讼、和解与审判/108诉讼过程/100对实体法律规则的分析/113第十七章 效率与公平再思考/118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进行的再分配/118能用法律规则来进行收入再分配吗?/120应不应该利用法律规则进行收入再分配?/122第十八章 要点概括/126效率一公平问题/126激励问题/127风险分配问题/129第十九章 结语/131估价的难题/131文献附录/135索引/146

章节摘录

插图:如果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尽管法院掌握的信息不完全,也能达至有效率的结果。当法院授予住户享受洁净空气的绝对权利并使赔偿金数额等于实际损失数额的时候,这种结果的出现是可以保证的。其他类型的权利分配虽然也可能引致有效率的结果,但不是必然如此。举例来说,假如法院授权工厂可以生产2个单位的产品,超出此限,则应对住户的损失负责。这种折中性的授权方式将导致如下结果:由于工厂对2个及2个以下单位产量生产中造成的损失不必负责,而从第3个产品产出时开始负责,到此时,工厂的利润增值(3000美元)已远远低于住户的损失(20,000美元),所以,工厂必然会选择恰好生产2个单位的产品,以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当然,住户可以出钱“贿赂”工厂,以求它将产量减少到1个单位,但对策行为的存在往往使谈判很难进行下去。另外,如果法院的授权使工厂不必对之负责任的产量为0或1个单位,并且按照责任等于损害程度的原则来确定赔偿数额,工厂就会选择有效率的产量。换句话说,当且仅当法院授权的产量等于或低于有效率产量时,责任等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性救济方式才会必然地引致有效率的结果。但是,法院从其有限的信息中不能确知有效率的产量是多少,因此,能够保证有效率的结果出现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授权使工厂的产出尽可能地少——也就是将享受洁净空气的绝对权利授予住户。上面的论述似乎向我们显示:如果法院只了解受害者的损失而对加害者的收入状况却不甚了了,一般来说,它就无法适用一种有效率的禁制性救济方法,但却能使用一种有效率的赔偿性救济方法。但是,在许多侵害的场合,法院并不能很容易地了解到受害者的损失程度。比如说,法院虽然能够准确地测知某所住房的市价,但这个价格往往不足以弥补住户搬迁的损失,因为它无法反映出住户对房屋本身和所处位置的特殊感情。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中,损失中往往包含一些主观的或特殊的因素,这些都是无法度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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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挺好看的,服务很到位~


书是好书,可惜里面的观点我早就了解。所以,浪费钱了。


书的内容如何我还不敢说,因为才读了50多页,但是就这50多页中我已经跳出五六处错误,而且是那种能给阅读造成极大困扰的错误!不知翻译的错误还是校对的错误,总之这类错误在法经济学这种非常精致的学科中是相当致命的,希望再版时务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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