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移植研究
2009-9
法律出版社
杨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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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建立在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的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虽然防灾减患,最大可能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害是人类社会的本能,无论中外,人们都探索出了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中都蕴含着现代保险制度的胚胎。但是,建立在数理基础上的现代保险制度却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最终在西方形成的。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一直没有形成商业保险的客观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原始的保险形态一直无法演变为现代形式的保险制度。在西方,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保险制度在近代得以蓬勃发展,保险立法也日益完善。 19世纪随着近代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扩张,现代保险制度被带到了中国,于是保险业开始在中国逐步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作为一个新兴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规范的行业,我国近代保险业发展的每一步都是向西方学习模仿的过程,当时行业规范基本上是外资保险业的模本。同时,在外力作用的推进下,中国开始了对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变革,从而全方位地移植西方法律的工程被启动,保险法自然也包括在内。于是在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期,一方面,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大地上发展、推进,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中不可能找到对这种新兴行业的规范,国外保险业的规范已在中国被普遍适用;另一方面,国家法律的宏观架构亦是仿行西法,于是在内外因素交互作用下,保险法的移植遂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杨东霞,女,甘肃省天水市人。1988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2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农业法律研究中心(农业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中国农业经济法学会副秘书长。曾主持“农业行业协会法律问题研究”“农业植物新品种法律问题研究”“种子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参加《田藏契约集粹》(中华书局出版社)、《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继承与创新》(法律出版社)、《农业行政处罚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农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法律出版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法律出版社)等项目研究、专著的撰写,勘校《比较法学概要》,并发表《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等论文多篇。
导论 一、保险概述 二、保险法的体系 三、本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四、本书的基本内容第一章 中西方保险制度的源起和发展 第一节 西方保险制度的源起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保险制度的源起和发展 第三节 近代中国保险制度的后发性和保险立法移植的必然性第二章 国外保险立法的经验 第一节 英国 第二节 法国 第三节 德国 第四节 日本第三章 中国近代保险立法的移植历程 第一节 清末——保险立法的初创时期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近代保险立法的承前启后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近代保险立法的初具规模第四章 我国近代保险合同法中对国外有关原则制度的借鉴 第一节 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借鉴 第二节 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 第三节 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则的借鉴 第四节 对不可争条款的规定第五章 保险特别法——《简易人寿保险法》的移植 第一节 日本的简易人寿保险立法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对日本简易人寿保险制度的移植 第三节 《简易人寿保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对日本法的移植第六章 近代保险业法的移植 第一节 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 第二节 保险业的监管方式 第三节 有关监管内容的法律移植结语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1693年英国人埃德蒙·哈雷制定出第一张按复利计算的死亡率表,从而揭开了保险进入到了科学计算时代的序幕。19世纪中叶,这种死亡表运用于人寿保险。如果说人类具有抗御风险的普遍需要是保险得以存在的基础,那么,概率论的技术条件就是实现保险社会价值的桥梁。预测损失可能的数据接近实际发生的损失,正是大数法则提供给人们的认识损失发生规律的最接近准确的方法,从而摆脱了经验方法的束缚,使保险的发展借助了科学的动力。 (四)商业保险 对保险的分类以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别,其中基于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而将保险分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投保者承担,保险人经营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则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多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①商业保险从属于商品经济,须适用商业性的经营原则。这就要求商业保险人以效益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将保险按商品价值规律来经营。具体说来,保险经营就是保险企业根据大数法则②,从大量同质的风险中测知特定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据此确定合理的费率,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所有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少数的被保险人遭受约定的风险损失时,用保险基金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本书论及的保险,仅指商业保险。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商业保险是随着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分工方式,就是让最熟悉风险的人——保险人来承担风险。从被保险的个人或单位的角度看,他支付了少量费用——保费,而把遭受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人;
书的内容一般,但是切入点比较好,能使人对我国保险法发展的整个过程有个了解,建议研究生层次的专业人士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