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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与宪政

钱福臣,魏建国 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钱福臣,魏建国 著  

页数:

277  

字数:

209000  

前言

我国内地现存的民事权利概念是由民法学家独家经营的一个概念,是民法学视阈下的民事权利概念,也是狭义的民事权利概念。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民事权利概念多强调“民事利益”与“法力保护”相结合的特有属性。但由于又同时强调民事权利必须是民法确认的权利,因而“法力保护”的属性就被民法的功能属性,即为“民法救济方式和力量”的属性所吸收。民法视阈下的民事权利概念的内涵也就是“民事利益”属性与“民法功能”属性的有机结合。与“民事利益”这一内容属性相对应的外延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兼具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属性的综合权利,或被概括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与“民法救济方式和力量”这一功能属性相对应的外延,依其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等等。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13个章节,主要对民事权利与宪政制度中的法哲学视角问题作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法哲学视阈下的民事权利概念、中英两国传统社会财产权利合法性来源差异的历史比较、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与近代西方私人财产形成、近代西方劳动产权的确立与现代化启动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钱福臣,男,1961年生。现为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和法理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出版专著3部,发表论文40余篇。主要代表作为:《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法律出版社2005年)、《宪政哲学问题要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中西宪法概念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宪政基因概论(《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现代宪政的法权配置与运作规律(《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道德态势与社会控制模式需求定律(《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1。魏建国,男,1975年生。现为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和法理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已出版专著《自由与法治——近代英国市民社会形成的历史透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宪政体制形成与近代英国崛起》(法律出版社2006年)等2部;并在《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摘、转载并由《中国法律年鉴》收录。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编 概念范畴 第一章 一场基于对基本范畴的混淆所引发的争论——对近年来民法与宪法关系论争之管见  一、对“法律部门”和“法律形式”两个基本的法理学范畴的混淆  二、对“民事权利”和“民法”两个基本的民法学范畴的混淆  三、宪法为什么应该比民法更“根本” 第二章 法哲学视阈下的民事权利概念  一、民法学视阈下的民事权利概念的含义  二、法哲学视阈下的民事权利概念的含义  三、法哲学视阈下的民事权利概念的意义第二编 历史考证 第三章 西方民事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与宪政发展——从古典到现代的历史考察  一、古典希腊和罗马:民事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与宪政发展  二、中世纪西欧:民事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与宪政发展  三、近代英国:民事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与宪政发展  四、近代美国:民事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与宪政发展  五、近代法国:民事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与宪政发展 第四章 中英两国传统社会财产权利合法性来源差异的历史比较  一、中英两国传统社会财产权利合法性来源的深刻差异  二、中英两国传统社会财产权利合法性来源差异的成因  三、中英两国传统社会财产权利发达与否的历史影响 第五章 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与近代西方私人财产形成  一、中世纪至近代西欧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二、商品货币经济发展推动了近代西方私人财产形成 第六章 近代西方劳动产权的确立与现代化启动  一、劳动产权的萌生  二、劳动产权的货币表现形式  三、劳动产权的法治保障机制  四、劳动产权确立之于现代化启动的历史意义 第七章 权利发展与近代英国市场经济体制之完善——以产权、市场、公共财政与宪政民主制的建立为考察线索  一、私人产权的确立与发达  二、国王“特许权”的废除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  三、代议制民主与公共财政体制建构  四、宪政民主制的成型:英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基础与标志 第八章 美国宪法的三个逻辑起点与其制度设计  一、美国宪法的三个逻辑起点  二、美国宪法的制度设计 第九章 美中两国开国后首部宪法的几点比较——人性估价、价值侧重与政体设计  一、人性“私”与人性“公”——人性估价的差异  二、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价值侧重的差异  三、民主分权制与民主集中制——政体设计的差异第三编 理论阐释 第十章 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权的优先顺位及其社会功效  一、私有财产权优先的价值定位及其社会功效  二、社会保障权优先的价值定位及其社会功效  三、合理和可行方案选择 第十一章 从洛克到罗尔斯:人权正当性的历史证成与价值证成  一、洛克——人权“固有性”之历史证成  二、罗尔斯——人权“应有性”之价值证成 第十二章 出于偏私的公正:卢梭与罗尔斯立法思想中的一个辩证法则  一、公正出于偏私  二、偏私阻碍公正  三、偏私达至公正 第十三章 现代宪政的法权配置与运作规律——两个不变因素和一个可变因素  一、现代宪政中法权的理论脉络和逻辑体系  二、现代宪政法权体系中的两个不变因素  三、现代宪政法权体系中的一个可变因素  四、现代宪政法权配置与运作规律的中国语境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杰出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就将根本法属性作为成文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成文宪法’一词在美国,实际上是在约翰·马歇尔的含义上,被理解为基本法,不仅是在道德和政治含义上,而且是在‘最高’法的专业含义上。在欧洲大陆,约翰·马歇尔的成文宪法的含义用一个相当不同的术语来移译,既然马歇尔的基本观念是高级的、实际上是最高的效力的观念,而不是一个单一的成文文件的存在。法国称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为‘constitution au sons formel’,而相似地德国法律术语称‘formellerveffassungsbegdff’。这些术语指称这样的基本事实,即一部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并不必然地在本质、内容方面,而是在程序、制定和修正以及效力方面。”①西方著名的《不列颠百科全书》也将根本法属性作为现代宪法的一个重要维度。“从定义的恒定性角度来看,宪法中所规定的规则被认为是根本性的,也就是说,在它们依据适当的程序被修改之前,所有的其他规则必须与它们相一致。”“宪法概念中蕴涵着这样的含义,即它是具有优先效力的更高层次的法。”②另外,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其逻辑前提就是承认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使是法国和德国这样的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最发达的国家的民法学家也将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和民法对宪法的从属地位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常识。

后记

本书由我主持的一个科研项目形成。它首先得到了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立项支持,后又得到黑龙江大学重点学科经费的资助,在此,对这些支持和资助表示诚挚的感谢。我的合著者魏建国副教授是英国史专业的博士,又是法理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同时又是成果丰厚、潜力非凡的青年学者。他的加盟使本书增加了历史的凝重和青年的活力,从而大大提高了学术品位。感谢《法学研究》、《学习与探索》、《学术交流》、《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和《北方法学》等杂志对本项目的一些前期成果的发表,为本项目的完成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平台和支持。本项目的完成和本书的出版,标志着我个人学术生涯一个阶段的结束,并孕育着一个新的阶段的开始。结束的是那种传统的古典自然法和法社会学式的研究方法和领域,开始的是对现代法学理论,即哈特、德沃金、阿列克西等人的法权利理论、尤其是宪法权利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对于这种转型,我要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陈景辉副教授的启发和英文资料搜集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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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与宪政:法哲学视角》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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