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IMF框架下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问题
2010-3
法律出版社
贺小勇,管荣 著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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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加剧,围绕资源、能源、市场、知识产权、人才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壁垒和经济、贸易摩擦明显增多。各种热点问题所涉及的国际问题更加突出。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科技上占优势,在外交匕、法律上动辄采取强势做法的态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存在。作为国际关系的产物,国际法面临严峻挑战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坚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场合突出强调了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关系,强调了国际法的作用。构建和谐世界思想的提出,既勾画了中国新世纪外交战略的总目标,充分展不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指明了新世纪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发展的正确方向。
贺小勇,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1997)、博士(2002);英国华威大学发展法硕士(2002)。美国旧金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204);上海市曙光学者(2007)。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专著3部。主持司法部、教育部、上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多项。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金融法。
前言 一、课题选题意义 二、课题研究综述 三、内容提要第一章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汇率政策法律问题 第一节 金融全球化的法律特征及其影响 一、金融全球化的法律特征 二、金融全球化的影响问题 第二节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汇率机制对金融安全的影响问题 一、汇率定义与种类 二、汇率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冲突问题 三、汇率政策与金融危机的关系 四、金融全球化趋势下人民币汇率机制面临的法律挑战 第三节 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础性问题 一、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概念及内容 二、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反映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二章 IMF框架下汇率主权边界对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影响 第一节 国际法框架下国家汇率主权的变迁 一、国际金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的法律问题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确立——国家汇率主权的让渡 三、从布雷顿森林体系到牙买加体系——国家汇率主权的回归 四、2007年新决定——汇率主权的约束加大 五、对国际汇率主权变迁的评价 第二节 成员国在IMF协定下的汇率主权问题 一、关于汇率安排的自由选择问题 二、成员国在IMF协定下实体性汇率义务的法律问题 三、成员国在IMF协定下的程序性汇率义务 第三节 IMF体系下汇率监督机制的演变及法律评析 一、以1977年监督指导原则为中心的旧监督机制 二、以2007年监督指导原则为中心的新监督机制 第四节 IMF“新决定”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影响问题 一、IMF体系下的“汇率操纵”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界限 二、新汇率指导原则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合法性的影响第三章 WTo框架下人民币汇率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WTo对国际汇率争端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内学者相关观点的简要评析 二、WTO对国际汇率争端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 第二节 IMF与WTO在汇率管辖权上的分工与合作 一、IMF与WTO汇率管辖合作机制的历史性考察及一般性规定 二、IMF与WTO在汇率管辖方面的磋商机制 三、IMF与WTO在汇率管辖方面的报告机制 四、从WTO与IMF的关系看WTO对国际汇率争端的管辖权 第三节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与出口补贴的界限研究 一、美国对中国汇率机制的出口补贴指控问题 二、WTO体系下的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概要 三、关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与出口补贴的界限问题 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与我国其他WTO义务的协调 一、关于最惠国待遇的问题 二、关于国民待遇的问题 三、关于数量限制问题 四、关于GATT第15条第4款的问题 五、关于非违法之诉 第五节 他国针对人民币汇率拟采取单边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一、与汇率有关的反补贴措施 二、安全例外 三、汇率引起的关税调整第四章 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变迁评析 一、官方定价的固定汇率阶段 二、人民币双重汇率制度阶段 三、单一有管理浮动汇率到单一盯住汇率制度阶段 四、一揽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阶段 第二节 汇率机制与资本项目开放的法律问题 一、资本项目开放内涵及其与人民币汇率机制的关系 二、资本项目开放现状与问题 三、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的重点与顺序问题 四、资本项目开放与有效监管问题 第三节 全球金融危机下人民币汇率浮动边界的确定问题 一、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特点 二、中国合理均衡汇率选择问题 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国际压力分析:以日元升值教训为视角 一、日元升值的法律背景与《广场协议》的影响 二、日本政府应对日元升值策略的法律缺陷 三、日元升值教训对人民币汇率改革的启示第五章 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法律缺陷及其改革问题 第一节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法律缺陷 一、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平衡 二、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缺乏执行效力 三、现行国际货币体系无法有效应对金融全球化下的金融危机 第二节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货币体系的改革 一、关于国际货币体系改革中的发展中国家利益问题 二、改革国际金融和货币机构的治理和协调机制 三、构建多元化的国际货币体系 四、改善国际货币体系的功能 五、稳步推进区域货币一体化和人民币国际化
(四)金融运行规则全球化的立法 为了鼓励和提高人们对一国金融运行的信心与维护金融稳定,作为金融政策与监管主体的国家开始酝酿全球统一的金融运行最低标准与准则。金融运行规则全球化是指各个国家和地区运用国际通行的金融规则对其金融主体或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这些国际通行规则主要体现于一些国际金融组织规范性文件中: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44年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Fund,IMF),从国际法角度规定了成员国经常项目货币可兑换性义务以及维护汇率稳定的法律义务。 (2)世贸组织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则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中成员方金融领域开放的承诺表构成了wTO各成员方对外开放金融的国际法义务。 (3)巴塞尔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体系。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由“十国集团”成员比利时、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意大利、日本、瑞典、德国、美国,再加上瑞士和卢森堡12个国家中央银行的首脑,在瑞士的巴塞尔聚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合作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一个监督常设委员会——巴塞尔银行规章条例及监管办法委员会(20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ory Practices),简称“巴塞尔委员会”(Basle Committee)。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一个正式常设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各国中央银行监督国际银行活动的联合代表机构和协调机构。巴塞尔委员会自1975年建立以来,对国际银行监管发布了一系列准则,这些准则被称为“巴塞尔协议体系”。尽管巴塞尔协议体系并不具有国际法的效力,但该协议自公布和实施以来,获得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广泛和积极的响应,很多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对巴塞尔协议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国际上公认巴塞尔协议对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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