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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适用与案例解读

奚晓明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奚晓明 主编  

页数:

501  

前言

民商事裁判历来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2008年为例,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为990万件,其中,民商事案件有597万件。占60%强。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案多人少成为不少发达地区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民商事案件迅猛增长,除了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改革,诉讼费用大幅降低以外,还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新的法律不断出台,越来越多的民事权利得到了更加明确的立法确认,诉讼渠道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解决纠纷的形式之一,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二是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人民群众、市场主体法治意识的提升,通过诉讼解决矛盾争议,成为当事人的重要选择;三是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交易活动日趋频繁,交易总量骤增,使得交易中产生摩擦的可能性同步递增,这些利益纷争,不少都转化为民商事诉讼案件进入人民法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商事案件的迅猛增长不完全是坏事,因为它也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表现。但是,案件数量的骤增,确实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裁判必须应对的挑战之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处于经济制度的重要变革时期,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在这样的变革年代,也体现出“立、改、废”频繁的特征。尽管如此,立法仍然会滞后于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这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在改革年代显得尤为突出。三十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从法官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备可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历史过程。但是,案件纠纷并不会等待法律完备以后才会呈现。

内容概要

  本书结合案例讨论了侵权责任的构成、免责情形以及几种特殊形式的侵权责任,即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本书分析透彻、说理明确,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参考价值。作者包括最高院参与侵权法起草制定的部分人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和目的 二、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 三、名誉权侵权 四、隐私权侵权 五、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二章 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中过错的判断标准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四、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 五、原因竞合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及适用 七、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八、侵害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九、侵权责任法中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当事人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约定的效力 二、受害人故意抗辩事由的适用 三、第三人过错抗辩事由的适用 四、在第三人过错情形下,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五、不可抗力抗辩事由的构成及适用 六、正当防卫抗辩事由的构成及适用 七、紧急避险抗辩事由的构成及适用 八、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自然力引起时的责任承担 九、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应如何承担相关责任 十、意外事件能否作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十一、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在公平责任下的适用 十二、过失相抵抗辩事由的构成及适用 十三、过失相抵中被侵权人过失的范围 十四、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个人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后果的承担 五、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 六、《侵权责任法》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及其内涵 七、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八、安全保障义务规则中“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 九、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十、学校对于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五章 产品责任 一、产品缺陷的范围 二、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三、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四、产品警示缺陷引起侵权责任 五、生产者尽到了警示义务是否可以对其设计缺陷免责 六、投入流通后被禁止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七、在产品缺陷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八、产品缺陷侵权的归责原则 九、产品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 十、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十一、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损害责任人 十二、生产者违反警示义务的产品责任 十三、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承担 十四、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侵权案件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十五、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十六、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 十七、三包责任制度、产品责任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区别 十八、违反召回义务致害的侵权责任的构成 十九、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理解和适用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二、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三、实际交付出卖车辆但未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四、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 五、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六、交通事故驾驶人逃逸后,对受害人的救济方式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医疗机构的替代责任 四、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 五、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赔偿标准 六、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 七、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措施和患者的紧急救治权 八、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九、现行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 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任 十一、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 十二、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十三、经患者同意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以及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承担 十四、医疗机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和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十五、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权受侵害时的救济 十六、有问题的病历资料的处理 十七、医疗机构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十八、医疗机构过度检查侵权行为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范围及其法律依据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免责事由 四、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五、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受理标准 六、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方式 七、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同一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 八、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高度危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六、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及适用 七、高度危险责任与共同危险责任的区别 八、高度危险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九、核事故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 十、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构成及抗辩事由 十一、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 十二、高度危险物责任的适用范围及抗辩事由 十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及适用范围 十四、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的范围 十五、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界定 十六、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主体 十七、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 十八、对《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十九、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适用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饲养的动物”的界定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不是动物加害行为的不能构成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责任 四、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六、动物损害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与约定免责 七、双方都无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八、不可抗力是否可以作为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 九、饲养动物损害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十、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十一、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动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十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或遭到动物侵害的处理 十三、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 十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十五、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十六、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十七、动物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十八、饲养动物的安全措施 十九、买卖动物致人损害的处理 二十、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一、出租房屋的玻璃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二、建筑物等其他设施倒塌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三、建筑物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四、非公共场所的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五、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 六、在高速公路上因躲避遗撒物造成损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七、堆放于施工路段的物品致使机动车及驾驶人等受损害责任 八、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九、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中的“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认定 十、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中的“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认定 十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中“公共场所或者道路”的认定 十二、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章节摘录

案件审理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首先受害人举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最后,加害人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推定原则紧密相关。在林木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并且该损害事实是由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所致,不需证明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则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梧桐枯树是被告管理的,但是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而是疏于管理才造成了原告之子李明耀的死亡。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0条的规定,则可以推定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本案中应当正确处理的是过失相抵原则适用问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还要注意看案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法官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应注意以下方法,以此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第一,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第二,比较原因力也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如果加害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使加害人免除或减轻责任。当然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通过比较受害人、原告与被告人过错的大小,法院认定并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适当的。第三个问题是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死亡赔偿金是否有统一标准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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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适用与案例解读》编辑推荐:1.内容新颖,针对性强。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针对各类纠纷审判实践中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展开法律适用的论述分析,并对案件审理方法与技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2.理论联系实际,实用性强。法学基本理论的评述与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案例指导,实用性强。3.全面梳理,系统性强。每一专题梳理了该类纠纷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涵盖了该类纠纷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审判依据。4.专家审读,权威性强。北京、上海、广东等调研能力较强的省高、中级法院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撰写。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审读把关,保证了内容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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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错很喜欢这本书内容全


以后会经常来,当当以后多做活动让利给读者


一直还是很信任当当,可是最近两次的购书活动让我大失所望!先前那本书是缺页,而这本书的封面很脏!虽然当当的书价是比实体书店便宜,但并不代表书的质量可以有所降低!这次收到的这本书的外包装没有破损,但书的表面很脏,还有圆珠笔的划痕!只想说,撇开价钱,你当当没有什么优胜之处!!希望有所改善!


我在书店看的是奚晓明主编,买来怎么成了 孙佑海主编 而且内容完全不同 这不明摆着骗人嘛 而且这他妈是什么书啊 和大学里编来骗学生的书没两样 以后买书最好去书店


本册主编孙佑海,而总主编只是奚晓明,意思奚晓明只是挂名了!书本身质量不错!


书的质量总的来说还不错,就是有一点的破损,不知道是运输的原因还是其他的原因。送达的时间比预计时间晚了一天,希望以后能准时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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