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犯罪量化要件研究
2010-4
法律出版社
路军
244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经历了60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变革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趋向成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些深刻变化和辉煌成绩,充分印证了中国法学对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贡献。如今,法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最主要的话题之一,法治的理念开始深入人心,法学已经在向中国的“自主性”及法学的中国范式与中国体系发展。 进入21世纪,当我们置身于全球化的背景中,深入思考法治及法学问题时,我们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影响因子是上个世纪所没有直面的、至少是没有成为影响法治基本内涵与构建的主要因素,比如环境问题、科技发展、公共卫生、金融危机、外汇储备、裁军与反恐,等等,而今已成为决定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适应鲜活的社会现实、回应大干世界的变化,法律在行动,法律在前进,于是出现了全球治理结构与法治文明演进、国际规范与价值的重塑、非政府组织对法律规制的介入、基于国际义务的国内法修复,等等。在中国社会进程中长期形成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制实践路径均遇到来自新世纪社会问题的挑战。它使法学研究始终面临变革和机遇。
犯罪量化要件是指刑法分则中罪刑条文规定的、以明确的数量或其他程度词标明的、表明行为程度的犯罪成立条件。以量化要件规定的有无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成立的立法模式分为定型式立法和定量式立法两种基本类型。犯罪量化要件是定量式立法的标志,是对行为的某个侧面或多个侧面量的要求,是犯罪成立实质性条件。犯罪量化要件作为一种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规则渊源的法定性、规则形式的多样性、规则功能的限定性、规则结构的综合性、规则内容的程度性的特征。对于定型式立法而言,行为立法定型的过程即是行为立法定性的过程,两者同步进行一次完成。定量式立法在行为定型的基础上,将行为程度的要求引入刑事立法,使行为定性的过程分为定型和定量两个部分。定量式立法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特色,它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选择这种立法模式有着一定的法律文化传统背景和刑事政策方面的考量。犯罪量化要件从规则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数额量化犯、情节量化犯、后果量化犯、混合量化犯;犯罪量化要件从规则实质内容上可以分为行为量化限定犯、对象量化限定犯、结果量化限定犯、综合量化限定犯。 解决定量式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有修补式和重构式两条基本途径可供权衡。
路军,辽宁营口大石桥生人。1991年于辽宁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师从吴振必教授,获法律硕士学位;2006年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师从李洁教授、吕岩峰教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绪论第一章 犯罪量化要件之概念界定 第一节 犯罪量化要件相关概念之列示 一、数额犯概念多种主张之概览 二、情节犯概念诸多论说之述要 三、后果犯定位问题论述之寻踪 四、犯罪量化要件诸观点之评述 五、现有理论研究引发之思考 第二节 犯罪量化要件一般概念之给定 一、概念界定对象之筛选 二、概念说明内容之框定 三、概念冠名语词之解析第二章 犯罪量化要件之性质辨析 第一节 犯罪量化要件性质的既存之见 一、数额犯性质之纷争 二、情节犯性质之聚讼 三、罪量要素特征之概括 第二节 犯罪量化要件性质的管窥之见 一、规则渊源法定性之内涵 二、规则形式多样性之表现 三、规则功能限定性之要求 四、规则结构综合性之寓意 五、规则内容程度性之说明第三章 犯罪量化要件之立法根据 第一节犯罪圈立法圈定根据之分析 一、犯罪圈立法圈定之内容解说 二、犯罪圈立法圈定之标准选择 三、犯罪圈立法圈定根据之学说主张 第二节 我国定量式立法根据之解析 一、定量式立法根据与社会发展水平之关联 二、定量式立法根据的文化传统因素之影响 三、定量式立法根据的刑事政策方面之考量第四章 犯罪量化要件之立法模式 第一节 定量式立法模式特点之分析 一、犯罪成立立法模式类型之概述 二、定型式立法模式之简示 三、定量式立法模式之研析 第二节 我国定量立法模式演进脉络之梳理 一、刑法立法分期中文本类型之介绍 二、刑法定量立法模式之确立及加强第五章 犯罪量化要件之学理类型 第一节 犯罪量化要件刑法典分布之概览 一、犯罪量化要件总则根据之体现 二、犯罪量化要件分则规定之彰显 第二节 犯罪量化要件理论分类标准之探究 一、犯罪量化要件已有理论分类之介绍 二、犯罪量化要件理论分类标准之评析 三、犯罪量化要件理论分类标准之选择 第三节 犯罪量化要件基本类型之阐述 一、犯罪量化要件之形式分类 二、犯罪量化要件之实质分类第六章 犯罪量化要件之立法完善 第一节 犯罪量化要件立法肯定说之基本主张 一、定量式立法模式制度创新性之论说 二、定量式立法模式制度适应性之认同 三、定量式立法模式效果显效性之阐述 四、定量式立法模式司法便宜性之叙明 第二节 犯罪量化要件立法否定说之主要观点 一、定量式立法模式理论依据之否定 二、定量式立法模式实践效果之否定 三、定量式立法模式依托制度之否定 第三节 犯罪量化要件立法完善之论析 一、犯罪量化要件立法肯定说基本主张之困惑 二、犯罪量化要件立法否定说反驳理由之瑕疵 三、犯罪量化要件立法模式完善之基本构想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第刑法151条第3款、刑法第180条第1款、刑法第151条第3款、刑法第180条第1款、刑法第201条、刑法第225条第3项、刑法第239条、将刑法第337条第1款、刑法第375条第2款、刑法第395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补充。 二、刑法定量立法模式之确立及加强 经由以上的介绍,我们大致可以整理出我国刑法典定型+定量立法模式演进的两条路径和应当进行考察的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两条路径一是立法草案变化走向,一是立法例的变化走向;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则犯罪概念的一般性规定,一是分则个罪成立条件的规定。立法草案的拟定是立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反映了法律条文的酝酿权衡过程,立法例是立法活动结果的最后呈现,反映了立法者的最终选择。犯罪的一般概念和个罪成立条件兼具立法说明功能和提供司法依据的功能,反映立法者对于犯罪特征认识以及犯罪圈划定的标准。 (一)定量立法模式确立之标志 从立法草案变化走向来看,刑法总则中犯罪概念的规定经历了从形式到实质,定量要素从无到有的过程。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关于犯罪概念的一般性规定没有从危害程度上划定出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的特征主要还是通过行为类型的规定与非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其规定偏重于犯罪形式侧面。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关于犯罪概念的一般性规定中,犯罪一般性概念有了“情节”的规定,而且情节是作为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因素而存在的,这一规定强调了犯罪的实质侧面,但是在这个概念中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行为程度要求并未完全明确地规定出来,“情节”的出现只是表明犯罪的成立不能只从法规定的形式侧面来认定,犯罪成立条件还有实质性的要求,犯罪成立条件是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的统一,另外这种规定并不是立法者的唯一选择,还有另外一种综合式的条文表述方法作为替补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