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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范健//王建文 法律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范健//王建文  

页数:

374  

前言

  本书初版于2007年3月,按理还不必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劳神再版,但由于近两年来中国证监会发布或修改了一系列规章,两大证券交易所也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具体规则,故与本书责编协商后,我们决定进行相应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以下规章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10月发布、2009年4月修改);《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2008年10月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发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发布)。  与证券法的发展变动性相适应,证券法理论研究的发展也非常迅速。为使本书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我们不仅补充了若干最新出版的文献,而且尽可能将有了新的版本的原版参考文献替换为最新版本。  为使读者能够更好地使用本书,本次修订补充了“本章导读”及“思考题”的内容。为使读者能够针对实务问题进行分析,本次修订还在相关内容中穿插了简洁的“实务问题”及部分“司考真题”,并对这些问题作了简要解析。  教科书的编写是一个充满挑战的课题,尽管我们对此高度重视,但不可避免地还会存在若干瑕疵,故我们希望广大读者与同仁能够不吝指正,以便促使本书能够不断完善!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不断发展的最新证券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为主要依据,结合境外立法例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践,对证券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诠释。本书阐述明晰到位、深入浅出,并辅以各章导读、参考资料及各种实例;可以说,读者凭借本书即可基本全面掌握复杂的证券法律制度与理论。 本书共十四章,分述了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监管制度、证券法律责任等内容,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在基础知识点之外,作者亦顾及相关理论拓展,并直面司法考试的需求,使得本书的内容更具层次性与实用性。本书将证券法的实践性特征发挥到极致,对目前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探讨,为证券实务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参考。 本书的目标读者群以法学及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学生为主,但同样可作为法学及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研究人员以及证券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全面研究与学习证券法的读物。

作者简介

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经济法、国际商法。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七十余篇,出版独著、合著及主编教材近三十部,主要有:《商法学》(第二版)(2009年,合著)、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概述 第三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概况 第四节 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沿革第二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法的内涵界定 第二节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中国证券法的制定与修订第三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 第二节 股票发行的条件 第三节 股票发行的程序 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的发行条件与程序 第五节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第四章 证券承销和保荐制度 第一节 证券承销概述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权利、义务的特殊规制 第三节 证券发行方式与发行价格 第四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第五章 证券交易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交易方式 第三节 证券持有、交易的限制规则 第四节 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第六章 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上市条件 第三节 证券上市程序 第四节 上市证券的交易程序 ……第七章 信息披露制度第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九章 证券交易所第十章 证券公司第十一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第十三章 证券监管制度第十一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第十三章 证券监管制度

章节摘录

  (三)记名证券与不记名证券  按照证券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与不记名证券。  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证券记载的权利人是在证券发行时确定的,并且只有该权利人行使证券权利时方为有效,其他人仅能以代理人身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证券权利。但依照证券交易规则的要求,记名证券可采取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此种场合下,证券上所记载的姓名或名称应作相应变更。  不记名证券,又称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券面上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在不记名证券场合下,证券持有人被推定为证券权利人,得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则的规定行使证券权利。  记名证券与不记名证券在证券流通性方面具有以下差异:  1.证券权利人认定方式不同。记名证券权利人以证券券面的记载为准,可谓“认人不认券”,故其流通性相对较弱。不记名证券之持券人即可推定为权利人,可谓“认券不认人”,故其流通性较强。  2.证券权利人身份认定标准不同。记名证券的行使依照证券持有人与证券权利登记人的一致性加以判断,从而降低了权利主体认定上的困难,提高了身份识别上的安全性。不记名证券则依行为人持有证券券面的事实加以认定,故不能排除非法持有人以持券人身份行使证券权利的情形。  3.证券遗失、毁损后果不同。若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证券发行人注销原证券并补发新证券。不记名证券则不挂失,即便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券确已遗失或毁损,也不补发新证券,从而使其丧失证券权利D[7]  (四)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  按照证券权利与证券形式的结合程度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证券与不完全证券。  完全证券,又称绝对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移都必须与证券形式相互结合并以证券形式的存在为前提的证券。票据与一定的财产权利或价值结合在一起,并以一定货币金额表示其价值。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票据的权利随票据的制作而发生,随票据的出让而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占有票据,即占有票据的价值;不占有票据,就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因此,票据是完全证券。  不完全证券,又称非完全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设定、行使和转移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的证券。在最典型的意义上,不完全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取得或产生,无须与证券形式相结合,但证券权利的行使和转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不完全证券是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其常见形态为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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