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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

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年7月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  

页数:

605  

Tag标签:

无  

前言

  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的条件体系问题,历来被认为是刑法学理论的最核心内容。几十年来,我国刑法学者对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逐步调整和完善,使之最终成为我国刑法界居主导地位的通说性理论体系。在新中国60年的刑法学说史上,犯罪构成问题一直占据着最突出的地位,对当代“中国刑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最重要的结构性支撑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对问题讨论的不断深入,不断有学者对通说体系提出质疑和挑战——犯罪成立的条件体系问题渐成学界关注焦点,相关论说纷呈迭出、蔚为壮观。大体观之,可将关于犯罪构成体系的论争归纳为“重构论”与“完善论”两种基本理路。“重构论”又分二脉:一脉主张以德日三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为借鉴模式,另一脉主张在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成立模式中更多融人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性因素——此也可看作是受英美法系实体/程序杂糅双层次犯罪成立模式之影响。

内容概要

在中国社会全方位发生转折的历史大背景促动下,中国刑法学人情绪激奋、随风起舞,显然也在尝试着展望进而描绘自己一方领域的理想图景-德日、英美抑或照旧(老树新花)的模式。而无论是转借域外还是完善通说,面对中国刑法学界对通说体系的集体性反思,如若效仿一种流行的句式——显然关系到“中国刑法学将向何处去”。我们今日对犯罪构成体系的讨论,必将广泛、深刻、长久地影响中国刑法学未来之进程。

作者简介

冯亚东,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序言1 前提论:犯罪认知体系界说 1.1 犯罪认知体系的形成及沿革  1.1.1 刑法由刑到罪的重心转变  1.1.2 犯罪认知体系的自然生成  1.1.3 古代社会隐形的犯罪认知体系 1.2 近代犯罪认知体系的学理化构造  1.2.1 西方国家  1.2.2 近代中国 1.3 当代中国的犯罪认知体系 1.4 相关概念的辨析与约定  1.4.1 犯罪认知体系与刑法学  1.4.2 犯罪认知体系与刑罚论  1.4.3 犯罪论、犯罪成立体系与犯罪构成  1.4.4 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  1.4.5条件、要件与要素2 本体论:犯罪构成属性探讨 2.1 何谓犯罪构成的观点纷争  2.1.1 法定说  2.1.2 理论说  2.1.3 折中说 2.2 对犯罪构成本体属性的界定  2.2.1 理论说的确立  2.2.2 法定说的历史由来 2.3 对犯罪构成具体属性的分析  2.3.1 法律与理论  2.3.2 规范与事实  2.3.3 模型与原型  2.3.4 小结 2.4 关于犯罪构成概念的定义  2.4.1 犯罪构成在不同层面之不同定义  2.4.2 不同视角下之同一事物  2.4.3 四个易混淆概念(范畴)之严格区分  2.4.4 一般和具体的犯罪构成3 功能论:犯罪构成运用剖析 3.1 犯罪构成功能概述 3.2 条件列示的功能  3.2.1 条件列示之意义  3.2.2 条件列示之基本要素  3.2.3 基本要素转化为必要条件  3.2.4 条件列示功能之具体演示 3.3 语义阐释的功能  3.3.1 语义阐释的必要性  3.3.2 体系结构下的语义阐释  3.3.3 通过语义阐释使构成体系不断保持生机活力 3.4 路径导向的功能  3.4.1 路径导向功能之观点评说  3.4.2 路径形式纯属学理之建构  3.4.3 路径导向功能之具体剖析  3.4.4 路径导向功能之深入认识 3.5 小结4 比较论:德日体系与中国体系5 完善论:犯罪构成的具体调适6 关系论:犯罪构成与犯罪论7 运用论:中国体系对疑案之适用余论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基于上述原理及实务中之简捷需要以尽量避免创设新术语,对犯罪构成概念之定义也可分两个视角或两个层面进行(视角或层面有时难以区分):一个层面为在对世的刑法普及宣传中所使用之模糊定义——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的总和(即法定的犯罪构成)。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费尽口舌非要在普法宣讲中,对工人兄弟农民姐妹们讲清刑法规范同理论上犯罪构成之区别;甚至在司法领域和本科教科书中亦无认真对待之紧要——不妨就将犯罪构成视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事实上司法运作中犯罪构成较之于刑法规范.发挥着更为真实的观念性标准的引导作用)。  另一层面限于学者们深入讨论、揭示真蕴所使用之精确定义——犯罪构成是指对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进行梳理所形成的理论体系。在此层面上若将犯罪构成视为一种法律的规定,反而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亵渎和违反。犯罪构成本体之理论属性决定了我们无力要求任何人像信仰法律那样去信仰它——这便是各式各样的“犯罪构成”备受争议甚至被人抛弃之缘由所在。  在这方面德国人似乎显得聪明——只是做而并不系统言说。擅长精细分析的德国学者们在近200年的研究中应该清楚问题的症结所在(在本体意义上存在着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德国刑法典中的确存有“法定的”构成要件),但一旦能够形成一种共同认可的背景性知识与话语系统,便可绕开或回避背景中隐含的并不影响“实用”的问题——其目的显然在于拔高刑法学理论的地位(事实上是将理论视为法律本身而具有同等的标准意义)。

媒体关注与评论

  至若现今之西南财大法学院,肇始于民国末年之正阳法商学院,经由相辉文法学院,辗转历光华大学法学系。虽偏于西南一隅。处工湖之远。却谨循“经世济民、孜孜以求”之校训。未敢懈怠。然则,三尺高台起于垒土,现倡设《光华法学文丛》之举。盖缘于此。若此,吾侪同心,著者协力,惟以沙聚跬积、期于汇涓成川。仰我上香。茫茫苍穹,望光华之繁星璀璨。得其所哉,夫复何求。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高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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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很深入,值得参考


值得鼓励


不错的作品 ,很不错


很好啊,是正版的,下次还来买,


书很好,内容有点深奥~支持冯亚东老师~


作者分析的角度还不错


文笔好,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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