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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配套备考手册(第2卷)

法律考试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

314  

字数:

723000  

内容概要

1 全面收录2010年司法考试指定法规262件 2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修订法律法规26件 3 重点、常考法条提示、详解、历年真题练习共500余组 4 标注重点法条主旨,提示相关法条索引 5 宪法、刑法等主要法律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书籍目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附:历次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全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章节摘录

【详解】1.第56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分为两类:(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并且明确规定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后者则“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政治权利的内容参照刑法第54条的规定。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并同时执行。【例题】(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53题)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详解】1.一般累犯构成条件(第65条):(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关于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需要注意: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这里一定要注意: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是累犯;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的执行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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