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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保障

岳悍惟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岳悍惟  

页数:

250  

Tag标签:

无  

前言

人的本性往往是感性的,这就需要理性的制度来克服感性的弱点,从而发展人的优点。法治,即是人类迄今所能找到的最好治理模式。但究竟如何来界定法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我个人认为法治的大厦是由宪法的根本地位、司法的最高权威、正当的法律程序及人权保障四大基石奠定的。如果将法治比喻为一个完整的人,那么人权是这个人的灵魂,宪政是其骨架,程序正义是其血肉,缺其一则无法治。事实上,完美的法治状态是权力与权利达到一种相互均衡与相互尊重的状态,宪法使权力与权利的界限得以明确界定,正当程序使得权力受到权利控制的同时又能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而不被权利减损其效能与权威,从而使法治追求的状态演变为活的现实。唯如此,权力的恣意才能受到限制,社会才能在法律而不是某个阶层或个人的治理下运转。因此,法治实乃人权统领下的宪政之治、公正程序之治。

内容概要

本书稿认为,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纵深改革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即是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化问题。书稿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人权保障为主线,深入探讨了我国刑事程序人权保障与宪政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并很好地论证了刑事程序人权宪法化的几个关键问题,即为什么要在宪法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人权,应该赋予哪些程序人权以及如何在刑事司法中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等。

作者简介

岳悍惟,女,山东荣成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访问学者,北京航空肮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 第一节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 一、宪法的概念、特性及基本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特性 三、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第二节 宪法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 一、宪法与人权保障 二、宪法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第二章 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化 第一节 人权及其宪法化 一、人权与制度性人权 二、人权的宪法化 第二节 刑事程序人权宪法化的历史轨迹 第三节 中国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化 一、旧中国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化 二、新中国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化第三章 宪法化的刑事程序人权 第一节 宪法刑事程序人权的基本问题 一、宪法化刑事程序人权的主体 二、宪法化刑事程序人权的主要内容及分类 三、宪法刑事程序人权的价值 四、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与实体人权的关系 第二节 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与其保障的主要实体人权 一、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与生命权 二、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与人格尊严权 三、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与人身自由权 四、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与平等权 五、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与隐私权第四章 外国宪法性刑事程序人权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无罪推定权 一、无罪推定的含义及性质 二、无罪推定权的宪法化 三、无罪推定的法理基础 第二节 享有正当法律程序权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及基本内容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化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第三节 不受非法强制处分权 一、不受非法强制处分权的内容 二、不受非法强制处分权的法理基础 三、不受非法强制处分权的制度保障 第四节 保释权 第五节 沉默权 一、沉默权的历史发展 二、沉默权的内涵及价值 三、沉默权的法理基础 第六节 陪审的权利 第七节 不受双重危险权 第八节 辩护权 一、辩护权及其特点 二、辩护权的宪法化 三、辩护权的主要内容 第九节 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一、与证人对质权的内容 二、赋予被告人与证人对质权的法理基础 第十节 公正审判权 一、享有迅速审判的权利 二、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利 三、享有公正法庭审判的权利第五章 我国宪法刑事程序人权的现状 第一节 我国宪法中的刑事程序人权 一、我国宪法关于刑事程序人权的文本规定 二、我国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之内容 三、宪法刑事程序人权的立法缺陷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基本实体人权保障不尽如人意 一、被追诉者之生命权得不到很好保障 二、被追诉者之人性尊严权得不到很好保障 三、被追诉者之自由权得不到很好保障 四、被追诉者之宪法平等权得不到很好保障 五、犯罪嫌疑人之宪法隐私权得不到很好保障第六章 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保障与司法权 一、司法权与人权保障 二、我国司法权之检讨 三、我国司法权之完善第七章 我国宪法刑事程序人权保障之完善 一、现有宪法刑事程序人权的修改 二、一些重要刑事程序人权的人宪第八章 刑事程序人权保障与宪法修改 第一节 宪法修改应以刑事程序人权保障为重心 一、宪法修改之必要性与慎重性 二、中国宪法人权制度体系的现状 三、宪法修改应以刑事程序人权保障为核心 第二节 关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宪法修改建议 一、关于宪法刑事程序人权的修改建议 二、关于司法权与检察权的宪法修改建议主要参考书目后记(一)后记(二)

章节摘录

在性质上,无罪推定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重要作用在于,对某些特殊情况,在无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这种法律拟制作出结论。当然这种法律拟制只是一种暂时陸的假定,并允许被推翻。当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能对案件事实作出与假定相反的结论时,该假定即被推翻,否则,假定命题自然成立。因此,无罪推定是在法律上首先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然后要求追诉方承担推翻假定的责任。实际上,无罪推定被视为法律上最稳固的推定,要驳倒或推翻这一推定,起诉方须将被告人的罪行证明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②在现代法治社会,无罪推定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基本人权,它的存在与否及受保护状况直接决定一国人权保障的现状。二、无罪推定权的宪法化无罪推定,是西方国家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野蛮性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制度。在漠视被告人法律地位的纠问式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受到极大的践踏。“法律允许我折磨你,因为你是有罪的”,因此,凡是被控告犯罪的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无罪的情况下,都被认定有罪,并以有罪论处。有罪推定成为纠问式诉讼中刑讯逼供合法化的理论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成为国家追诉的客体。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的尊严与健康的合法暴行。

后记

对于高校教师而言,理性的思考与激情的鼓噪,不仅是其权利也应是其义务,如此才可能对制度的完善有点贡献,也算不妄为学人。本着这样的想法,我开始了书稿的写作。写作的过程,可借用白岩松的话,痛并快乐着。痛苦,一方面来源于时常写不下去的郁闷,毕竟写书是对自己知识及思想的全面梳理及检验;另一方面痛苦来源于日复一日地坐在电脑前冥思苦想的孤寂,毕竟写作是需要毅力和耐心的;快乐,是源于自己的思想慢慢转化为文字,尤其是自认为还有点火花时所带给自己的欣喜,毕竟付出心血之后的收获是件令人高兴的事情。现在,回首看自己的书稿,感慨颇多。感慨的一方面,源于创新真的好难。事实上,每一篇文章,每一部书,即使被公认为有所创新,也都是建立在别人思想的基础上,正如歌德所言,“如果我把应归功于一切伟大前辈和同辈的东西除掉,剩下来的东西也不多了……严格地说,可以看成我们自己特有的东西是微乎其微的……我们身上有什么真正的好东西呢?无非是一种把外界资源吸收进来,为自己的高尚目的服务的能力和志愿!”感慨的另一方面,源于要做到“大道至简”实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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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人权的宪法保障》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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