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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论

李祖军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李祖军  

页数:

390  

字数:

263000  

前言

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我们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全套文库共分为四个系列和两个单品,简称为“4+2模式”:即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学子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和西南学术大讲堂(此次共收录13部)四个系列,共计58部作品;另有《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各1部。各个品牌项目在持续性出版中通过六十周年校庆活动得到整合和提升。其中,“学术文库”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哲学等多个领域;“博士文库”则集中展示我校近年来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准,此次入选的15部作品皆为各自学科和领域中具有问题性、前瞻性、深刻性和现实性的研究成果;“学子文库”的作者主要来自1980级西政校友,意在同时纪念他们入学三十周年;“学术大讲堂”则汇集了西南法学论坛、金开名家讲坛、名人论坛及我校教师的精彩讲座,将声音固化为文字,将瞬间凝结成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两书,是西政对于自己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史的一次认真整理和回顾。

内容概要

本书对我国新出现的大调解制度的经验,运用了上海和绵阳等地方的实证性数据和资料,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对于现在各地法院出现且重视的审前程序的调解、诉调对接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指导实践,同时对调解制度原本基础的原则和程序问题进行了澄清。

作者简介

李祖军
男,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获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写在前面第一章 现代调解制度的正当性 一、调解在现代社会的复兴 二、现代型调解正当性原理的确立 三、以调解的正当性原理评价调解的问题 四、结语第二章 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的调解制度 二、民国时期的调解制度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调解制度 四、新中国成立至今的调解 五、结语第三章 我国法院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院调解所遵循的原则概述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之争议 三、法院调解的原则体系的构建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调解制度 一、比较的视角 二、问题的引入 三、大陆法系 四、英美法系 五、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调解及相关制度与我国调解制度的比较分析第五章 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定位 一、调判关系的历史考察 二、定位调判关系考虑的几个因素 三、对我国调解判决关系的定位 四、结语第六章 法院调解程序的设置 一、有关调解程序程序化的理论交锋 二、司法调解程序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司法调解程序化设置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司法调解程序的重新构建 五、结语第七章 大调解机制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一、有关大调解机制之理论综述 二、有关大调解机制之实践例证 三、有关大调解机制之运行缺陷 四、有关大调解机制之理性分析 五、有关大调解机制之完善对策第八章 和谐理念下的诉调对接 一、诉调对接的现实背景 二、诉调对接及其法理基础 三、诉调对接的基本理论架构 四、诉调对接的价值诉求 五、结语第九章 我国的和解制度 一、和解制度的界定 二、和解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定位及分析 三、和解的效力分析及重构 四、和解机理及有效运行保障第十章 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概述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三、调解协议效力的价值研究 四、法院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分析 六、行政调解协议效力分析 七、结语第十一章 审前程序中的调解 一、审前程序的工具价值 二、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 三、我国审前程序的重构后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低成本优势体现不明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诉讼费用的收取上,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在案件受理费问题上对调解和判决实行无差别政策,即使是调解解决的案件,当事人也必须承担全部受理费,这使得调解费用低廉的优势一点也体现不出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调解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但是多数的调解案件法院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要比判决少很多的,故而仍然有一点不低廉。其二就是调解中律师代理诉讼费用仍是不低廉的。对于财产案件,我国律师实行的是按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比例收费,而不是按照所花费的时间收费,当事人如果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判决解决和调解解决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也是相同的。故而,法院调解和判决对当事人就律师代理费来说,当事人并不能享受到多少低成本的好处。可以说,为考虑效率价值去进行调解的案件,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自愿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最后的解决即便在结果上是适当的,对当事人来说也可能是不满意的。故而,对调解效率价值的追求一定要是适度的,必须要在可能达成调解的情况下来进行调解,从而才能实现效率。(2)实践中违背调解效率原理的问题一些案件未能较好利用或者错误利用调解制度,使得诉讼成本和周期不减反增,是谈不上有效率的。比如,那些“以拖促调”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就不一定是有效率的。因为在这些案件的解决过程中,拖的过程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不效率,并且常常是久拖不决;即便在达成协议后,这些案件当事人反悔或者说申请再审以致更新审判方式进行判决的情况也不在少数。还有,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虽然表示愿意调解,但是对具体的权利上不肯让步,而案件已经进入到事实查明,可以作出判决的阶段,法官来进行调解。本来此时判决的效率是高于调解的,却还要继续去调解,浪费司法成本。

后记

六十周年校庆,对于西政,对于西政人无疑是件大事。每一个学子都在想着为母校做点什么。写一首诗,作一幅画,或立一块碑。我属于可以献“声”的人。记得五十年校庆时我曾在歌咏会上领诵:“五十年,历史长河的短暂一瞬;五十年,漫漫人生中的风雨年华。”这次校庆,我还真没想好能为学校做点什么。正巧碰上红歌大汇唱,借此我正巧有机会面对全校师生大声诵出自己对母校的赞歌:“也许是历史的选择,你傲然挺立于西南;也许是上天的造化,你巍然扎根于山城。是祖国赋予你重任,你是法的精神殿堂;是莘莘学子对你的呼唤,你是心的宁静港湾;我们是展翅鲲鹏,但需要风的铺垫;我们是深潭游鱼,更需要水的滋养……”对于一个迄今尚在西政工作的人,仅此是不足以表达内心对母校的深情厚谊的。那就写本书吧!对,写本书,那是最为充分和恒久的表达方式了。但时间实在是过于紧迫。好在弟子们不遗余力地搜集整理资料,才使此书聊以成稿。在此我得记下他们的名字以表谢意:张婧雯,张文君,马琳,王芳,邝中允,杨晓英,张霄霄,吕辉,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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