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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附相关法律)

法律出版社 法律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法律出版社  

页数:

12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知识。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章节摘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 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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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主张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纳入民法典,而有一部分学者则倾向于起草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或者单行的国际私法。


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在单位与家里到处扔几本也比较方便。


很薄的一本。没多少页。买了后来同学说民法通则后面就有...


很薄的一本,但是很好,刚好需要一本


买来上课用的书,还可以,很薄。。。


书很薄,两元钱倒是贵了!


国际私法必备条文


白皮书不加前面的注解,这点不好。书实用。


内容全,价格很便宜啊


很及时,但是希望出案例版本的


我国对于涉外民商事进行调整的法规原来是包含在民法通则里的,去年愚人节这部法律开始实行,今年开了国际私法,这本只有几页的法条就成了我们一学期要学的东西。


好薄好薄的书呀,不过实用。。。。。


蛮实用的,,还好 ,,,


挺好的,就是味大了点


法条表面有明显被泡湿了痕迹,而且还泛黄了!!!!


就只有十几页,上面写着附相关法律,以为有司法解释呢,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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