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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回顾

赵晓耕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赵晓耕 编  

页数:

240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四章,第一章,西方与东方:从民法到民法典;第二章,政策与法:我们是否需要民法典;第三章,理想与现实:我们能否制定民法典;第四章,传承与创新: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西方与东方:从民法到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民法典与法典化 第二节 西方民法典形成的历史选择 第三节 中国近代民法的引入与民法形式的选择第二章 政策与法:我们是否需要民法典 第一节 破与立:“六法全书”的废除与建国初期的民事法律 第二节 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起草 第三节 “反右”斗争与民法典的起草 第四节 20年的权衡与徘徊第三章理想与现实:我们能否制定民法典 第一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民法典 第二节 《民法通则》的制定 第三节 《合同法》的制定 第四节 民法典起草的再次提出 第五节 《物权法》的制定 第六节 民法典编纂的步骤及现状第四章 传承与创新:制定什么样的民法典 第一节 民法典制定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第二节 民法典起草选择什么样的模式 第三节 民法典制定选择什么样的体例结语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三,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由过去的经济上的保护及让步改为政治上提高中农的地位,规定农村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各级农协领导成分中必须有三分之一的数目从中农中挑选,农协召开贫雇农和手工业工人会议或代表会议时,应允许中农代表参加。第四,对地主的政策作了比过去更为宽大的规定。除没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乡村中多余的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包括地主自己经营的工商业在内,不予没收。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法规性质上不属于纯民事法律法规,它是强制变更土地所有权以及这场所有权变更运动的领导机关等的相关规定,其行政指令色彩很浓。同时,它也不是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等使用土地的规范未作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并没有制定专门关于房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农村房产作了规定:没收地主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对工商业者在农村中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予以没收,并分配给农民居住。关于城市房产,由于数量大,情况复杂,中央人民政府没能在短时间内制定出全国适用的法规,除了1950年11月25日发布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等少量法令外,其中大量问题都通过政策来调整。如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刊登的《关于城市房屋、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50年1月22日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就是此类的政策宣示,他们明确宣布:除官僚资本、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承认一般私人所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并保护这种产权所有人的正当合法经营;禁止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任意占用私人房屋。除此之外,北京、上海、西安、中南区、东北区等也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如1950年3月18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8月21日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东北区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11月26日政务院修正批准,12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1953年1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呈奉政务院核示修正的《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等,1951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修正北京市私有房屋租赁暂行规则》,对公私房屋租赁、房屋登记、房屋代管等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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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回顾》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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