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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律考试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

269  

内容概要

  《2011年·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指定教材:民法(本科专用)》汇集政法大学、公安大学多位名师智慧,借鉴高分考生经验,依托法律出版社专业底蕴,契合复习备考规律,全面介绍了民法相关题型解析,为考生量身打造,助广大考生梦想成真。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 自然人第四节 法人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 代理第七节 时效和期间第二部分 物权第一节 物权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第四节 担保物权第三部分 债权第一节 债的概述第二节 合同法总论第三节 合同法分论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第二节 著作权第三节 专利权第四节 商标权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第二节 法定继承第三节 遗嘱继承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三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2010年某省政法干警民法试卷真题

章节摘录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价值的,应当按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四)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行为。抵押权的作用就在于担保债权受偿,因此,抵押权的实现是发挥抵押权的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1.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抵押权的实现,必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如果抵押权无效,例如,法律规定应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未经登记,或者抵押权已经消灭,或者抵押权人已经抛弃抵押权,则不能实现。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抵押权只是担保债务履行的方法,在债务清偿期未到,债务人还不必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自然没有实现其抵押权的权利。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已如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抵押权自应随之消灭。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其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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