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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706  

字数:

1331000  

内容概要

2002年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最多的法律草案。
由于民法草案内容繁多,最终采取了分编审议通过的方式。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获得通过;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使中国的民事立法向民法典的诞生迈出了关键的两步。当前,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构建。
为全面梳理我国数量庞多的民事法律法规,向各界读者展示我国民事立法的成果与现状,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法规全书(含司法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部分指导案例也进行了收录。

书籍目录

上篇 民事实体法
一、总则
二、物权法
1.综合
2.物权登记
3.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
(2)土地所有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4.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5.担保物权
(1)抵押权
(2)质权
三、合同法(债权法)
1.常见合同法律关系
2.债的保证担保
四、人格权法
五、婚姻法
六、收养法
七、继承法
八、侵权责任法
1.综合
2.产品侵权
3.道路交通事故
4.铁路、航空、水上事故
5.医疗事故
6.工伤事故
7.其他伤害
九、劳动人事法
十、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2.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1)裁判认可与执行
(2)文书送达
下篇 民事程序法
十一、民事诉讼法
1.综合
2.诉讼证据
3.诉讼费用
4.立案与审判
5.执行
十二、仲裁法
1.民商事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
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章节摘录

版权页:(37)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38)“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39)丧失配偶的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继承权。儿媳或女婿继承了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40)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如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4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由其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只能继承其父母应继承的那一份遗产。(42)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的情况基本相近,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对未成年、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有扶养能力而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可酌情少分或不分给遗产。(43)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对死者给过较多扶助的人,应当在遗产中适当分给他们一部分。(44)公民依法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应予承认和保护。但所立遗嘱如违反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或者取消了未成年和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份额,处分了不属于他个人的财产,以及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不予保护。遗嘱人立有两个以上合法的遗嘱,而内容互相矛盾的,原则上应以后立的遗嘱为准。因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而无法按遗嘱继承处分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那部分遗产,依法定继承处理。(45)被继承人生前经营的山林、水利、养殖、种植等专业的合法收益,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46)由国家或集体负责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47)“五保户”遗产,原则上应归集体组织所有。实行“五保”时,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如死者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在扣还死者生前的合法债务和“五保”费用后,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处理。(48)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迁徙,可将本人及所抚养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带走,遗产不便带走的,可折价处理。(49)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合理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50)继承开始后,在分割或处分遗产时,继承人明知而未主张权利,事后又要求继承的,一般不予支持。(5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应继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52)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杀害等行为的,应剥夺其继承权。房屋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案件,必须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坚持有利城乡建设,有利群众生产、生活和有利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53)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产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土改时地主、富农被没收、征收的房屋,已确权给他人或归集体所有的,应依法保护。对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房产确权问题,应依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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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要的书,没说什么应该还行


我是实习律师,这本书对我算是挺有用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挺全的。书不错,美中不足就是封面有磨损痕迹,总的来说还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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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法条之间空间很小,没有办法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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