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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王军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军  

页数:

364  

内容概要

术书在第一章探讨了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坚理论问题。其中所有的论题,部是同际上研究侵权法的著名学者普遍关注的,具体包括: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原则和功能,可赔偿的损失,抽象损失与实际损失,损害确定性的证明,受害人因侵权而获益的后果,以及非补偿性赔偿金这些研究,大量地填补了我国原有研究的空白。
本书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涉及侵权损害赔偿的三个具体领域: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侵权导致死亡时的赔偿干和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对这些领域的研究,是在参阅了丰富的比较法文献的基础上完成的。所涉及的对象,细腻而繁杂。其中的一些问题,尽管已鲐为新近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所涉及,但由于该法条文的概括性,本书的研究使许多空缺得到了填补。

作者简介

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周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法律顾问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原则和功能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本课题的研究对象,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一)完全补偿原则的含义和影响
   (二)完全补偿原则的作用
   (三)完全补偿?则的例外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补偿功能
   (二)返还利益功能
   (三)预防功能
   (四)惩罚功能
   (五)心理抚慰功能
   (六)确权功能
  四、实际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
  五、实际履行与金钱赔偿
  六、我国侵权法上相关制度的构建
   (一)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二)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功能
   (三)关于金钱赔偿和实际恢复原状的关系
   (四)关于实际履行与金钱赔偿的关系
 第二节 可赔偿的损失
  一、侵权法上的损失
   (一)“损失”和“损害”的不同含义
   (二)“损害”与“可赔偿的损害”
   (三)笔者采纳的语义
  二、区分可赔偿损失的意义
  三、各国定义可赔偿损失的一般模式
   (一)奥地利的“一切不利”模式
   (二)德国的“列举和排除”模式
   (三)“无统一定义”模式
  四、决定损失的可赔性时应考量的因素
   (一)受保护利益的性质
   (二)加害人过错的程度
   (三)因果关系的远近
  五、我国侵权法上相关制度的构建
   (一)如何定义“可赔偿的损失”
   (二)决定损失的可赔偿性时应考量的因素
 第三节 抽象损失与实际损失
  一、概念和意义
   (一)实际损失和抽象损失的概念
   (二)区别实际损失和抽象损失的意义
  二、关于实际损失和抽象损失的司法实践
   (一)要求证明实际损失的判决
   (二)仅要求证明抽象损失的判决
  三、适合认定抽象损失的情况
   (一)未来的难以确切计算的损失
   (二)加害人的不?得利
   (三)有行为即有损害结果
  四、对抽象损失赔偿的限制
   (一)受害人不拟支出的费用
   ……
第二章 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第三章 侵权导致死亡时的赔偿
第四章 财产损害的赔偿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五、我国侵权法上相关制度的构建(一)采纳非补偿性赔偿金制度的必要性如上文所述,大陆法系国家从总体上说并没有采纳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作为大陆法系的成员,我国有关侵权法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在整体上采纳此种制度以及其他的非补偿性赔偿金制度。1994年生效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可以肯定的是,该条所认可的“增加赔偿的金额”属于惩罚性的赔偿金。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先河,使惩罚性赔偿成为我国法律认可的民事责任方式的一种。2008年,在我国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该品牌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物质,造成了很多食用该产品的婴幼儿死亡或患上严重疾病,而该产品的生产者显然是在知道食用该产品会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由于受商业利益的驱使而将其投放到市场中的。这不能不引发我们对这样一些问题的思考:我国现行的有关侵权法的法律、法规中包含的民事责任制度,是否不足以遏制此类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我国应否在未来的侵权法中,加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及其他的非补偿性赔偿金制度?我国应当在什么程度上采纳这类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新近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中明确地将“制裁侵权行为”作为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这表明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侵权行为可以进行惩罚的立场。该法第47条进一步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对第1条表明的前述立场的具体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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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我国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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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阅读,才能发现其中的博大精深


起初是被书名和漂亮的封面吸引住的,读后就爱不释手。对得住长长地名字,确实如同作者自己交待的那样,大量的弥补了空白!类似的著作太注重理论的叙述,在部分问题上甚至不具有理论及逻辑自洽性。学术主要目的是为实践寻找依据及建立本领域的完整体系,必然有一个从无到有,继承吸收学习的过程,这一过程在本书上可以看得到。外来的和尚好念经,不同学科背景的作者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思路!初学者不要看了,很难上手,弄不好就在这套理论中迷路了。有几年民法学基础的可以学习学习。反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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